看了很多关于房产税的文章和言论,对于中国现阶段房产税的功能及什么模式的房产税更适合我国国情,几方各执一词。在我看来,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房产税也应该是“高富”型。
从经济学原理来看,税收的核心功能是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倾向性的税收政策还会具有调整行业结构的递延功能。例如,向某种商品开征新税,一定会增加该商品的的税负成本,由于税收具有转嫁功能,进而推高商品价格,导致需求量减少。由于盈利的减少,会导致部分供应商会退出该行业,使该行业的发展逐步萎缩,达到调整行业结构的效果。但是这种效果相对于税收政策而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同样,对个人房产开征房产税,也会使持有房产的成本上升。若投资者没有更高回报率的投资渠道和产品,且对未来房价上升还有足够的预期,则很多投资者会选择依然持有房产,只是将这部分增加的房产税加入到其持有成本中,在未来转让房产时一并收回投资,这种状况会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二手房的价格。美国政府开征房产税推高了房价,让持有房产的老百姓资产增值进而藏富于民。有很多专家支持开征房产税,其观点认为房产税具有抑制房价的功能,以税制极其完善的美国而言,都没见美国政府用房产税来抑制房价。在我国,房产税居然摇身一变具有了调节房价的功能,这些专家的观点出于什么逻辑让我觉得很诡异。
目前在上海和重庆试点的对个人开征的房产税于2011年初开始施行,分为上海的增量、普遍模式和重庆的存量、高端模式。所谓增量、普遍模式是指在房产税试点前,个人持有几套房产都没关系,在试点后如果新购,则会将个人(家庭)名下所有房产加起来测算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至于新购的是普通住宅还是高档住宅不在考虑范围内。而存量、高端模式是指从开征之日起,个人持有的高档住宅就是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个人持有的普通住宅不在征税范围内。个人认为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理想中的房产税应该是“高富”型的。
高,即对于高档住宅,如别墅之类的,一律征收房产税。税收调节收入的功能,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让高收入者多缴税。别墅不是绝大多数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有能力购买别墅的人,一般来说收入水平都不低,因此对其课以房产税,既可以为财政组织收入,也不会对老百姓的个人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富,即对拥有多套房产,扣除个人实际居住的住宅,剩余部分均征收房产税。美国对居民个人住宅开征房产税,其缴纳的房产税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这是一种比较完整的征税体系。而在我国个人缴纳的房产税只有到房产转让环节才能得到弥补,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而言,很多财产性税收在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无法得到扣除。如果对个人的第一套居住用房开征房产税,除非出于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因,个人的第一套房很少再会进入流通市场,因此个人缴纳的房产税很难通过交易环节得到弥补,而无法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这部分房产税会增加很多低收入者的税负成本,即便出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使高收入者多缴税的立法精神而言,也是显失公平的。政府在征税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我国老百姓尚未达到富裕阶段,要让社会持续、稳定发展,藏富于民很重要,因此应对老百姓的自住住房给予保护。
让居者有其屋,应该是执政者应努力追求的目标。从这个角度出发,政府征税就应该像拔鹅毛,而不能是杀鸡取卵。当然,终极目标应该是拔了鹅毛鹅还不叫,这才说明征税已经到了一定的水平。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