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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行业协会优势 提高纠纷调解效率

2013年12月18日 07:2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行业协会开展证券纠纷调解,相比其他调解组织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最为明显的就是行业协会具有自律管理职能,对业界机构和从业人员有着天然的约束性。比如业内矛盾中最为典型的因人员流动而引发的劳资纠纷、离职人员带走原单位的商业机密导致其客户的大量非正常流动、原单位拖延离职人员的执业资格变更手续或拒不出具对将担任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所必需的工作鉴定等。这类纠纷,双方通常都无法非常清晰地举证对方过错,基本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没有协会的介入,双方各执一词,容易产生情绪上的明显对立和意气用事,甚至一方经常会为宣泄情绪提出一些明明知道实现不了而仅仅是为了让对方觉得恼火为目的的无理要求,这样只会导致事态的僵化。

  鉴于双方都在业内,都愿意在行业内部解决问题,这就需要一个中间人,而这个中间人要有一定权威,要对证券业务有相应的熟悉度和理解度,得到双方的信任和尊重,行业协会就是天然的最适合的调解人角色。他的出现,使纠纷双方有了一个缓冲的平台,都有一个台阶可下。

  为了切实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优势,推进证券纠纷调解工作,行业协会在组织调解工作过程中应秉持两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不施压原则。协会对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约束力,但不能靠施压和牺牲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作法,达到“维稳”、“息事宁人”的目的。迫使会员单位接受不合理要求的作法不利于培养成熟、合格的投资者群体,也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同时,行业协会调解工作的成功与否不应简单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数量多少或比例高低来衡量,而更应注重双方就争议解决途径达成共识或有正确认识,引导当事人以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其次是不袒护原则。行业协会要保持中立,不袒护会员单位,维护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为了让投资者增强对行业协会调解的中立性跟公益性的信任度,浙江证券业协会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增加法律援助环节,即调解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中止调解程序前,可以向律师免费进行法律意见咨询,在听取独立的第三方律师建议后再自主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调解。

  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行业协会调解工作安身立命的第一要务和最高准绳。行业协会开展纠纷调解有着天然的优势,可以汇各方之力,将涉行业的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做到矛盾不上交、不转移、不外溢,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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