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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013年12月15日 09:26    来源: 重庆日报    

  原标题:为什么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由政府来“埋单”

  未来则将实行限额赔付 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由政府来“埋单”,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隔断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蕴含着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在我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推进金融开放和竞争,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早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度不断提高,与国际金融市场日益融合。在同国外金融机构竞争中,我国金融机构可能发生破产倒闭事件。目前我国股市低迷,部分城市房价下跌,一些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这些都可能引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反弹。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市场和信用制度稳定,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下,当银行出现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存款时,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能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维持正常金融秩序,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问题银行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稳健经营。这就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有利于提高金融运行的稳定性。

  第四,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金融服务,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大银行由于规模大、实力强,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无论把存款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所得到的制度保护都是相同的。这样,提供服务的优劣就会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从而使银行业竞争保持适度和公平。

  第五,防止银行业风险扩散,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体系运行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挤兑现象同时在“好”银行和“坏”银行发生。由于金融机构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债权债务联系,一旦某个机构的金融资产发生贬值以致不能保证正常的流动性头寸,则单个或局部的金融风险就可能演变成全局性、系统性金融危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为存款人提供心理上和实际上的保障,有效抑制、避免银行挤兑现象和由此引发的金融恐慌。

  第六,贯彻《决定》精神,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从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限额赔付,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实行风险差别费率,以起到正向激励和辅助监管的作用。存款保险基金可主要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获取。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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