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3日讯 (记者 关婧)今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证监会市场部副主任霍达回答了记者关于优先股的提问。霍达表示,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且从发行规模、发行程序等方面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出了制度安排。
霍达介绍,《办法》要求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其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特点包括:一是 范围广,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QFII、RQFII以及企业法人、合伙 企业、个人投资者。二是设门槛,对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有一定要求,但是不要 求投资经验年限。三是非关联,为防范利益输送,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
关于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霍达表示,《办法》一是对优先股发行规模做出适当限制,即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二是建立股东大会分类表决机制。公司股东对涉及优先股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时,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是明确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突出其固定收益产品特征。四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五是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最低价格作出规定。六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之外,避免利益输送。七是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八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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