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3年12月2日起实施。
《通知》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保监会加快保险市场改革创新步伐的一项重要措施,解决了自保公司发展和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
《通知》强调,设立自保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相关条件外,投资人应是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自保公司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在筹建环节,侧重审查母公司风险状况、潜在业务规模、拟设立公司经营规划、运作模式、管理架构以及与现有保险业务的划分,强调自保公司在专业化服务方面的特殊优势。在开业环节,由于自保公司不需要面对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服务,适当简化了对信息系统中业务、财务方面的要求,侧重对外包服务管理、再保险安排等环节的审查。
《通知》将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确定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和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自保公司分散风险的需要,《通知》允许自保公司业务分出,但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再保险监管相关规定。分入业务的标的所有人仅限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防止商业保险市场风险传递到自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