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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申: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承包

2013年12月07日 07:2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针对媒体报道的一些机构和个人希望与证券公司开展合作,承包证券公司营业部或者与其合作经营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表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被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承包,容易导致其管理失控,分支机构甚至可能成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平台,这种情形曾是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原因之一。

  他指出,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总结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经验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第27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查处,绝不姑息。”邓舸说。

  就内地与香港的基金互认一事,邓舸表示,目前已经取得比较大的进展,有消息将尽快向市场公开。

  至于新三板扩容一事,邓舸称“证监会的口径没有变化”。

  (证券日报 朱宝琛)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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