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市率先启动“营改增”,到北京、天津、广东、厦门等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随后跟进,再到“营改增”试点从12个省市的“1+6”行业扩大到全国“1+7”行业,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步入“营改增”行列。
然而,对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来说,“营改增”之后转为缴纳增值税,这个转换过程是一个全新接触过程,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阶段。
广东省国税局的有关调查显示,纳税人普遍认为:及时掌握“营改增”法规的最新规定(占62.78%)、及时了解涉税事项的实际操作(占55.61%)、适应税制变化调整经营模式(占46.40%),是纳税人应对快速发展的“营改增”过程中最重要的三个方面。
为满足广大纳税人的需要,广东省国税局特遴选纳税人关注的若干“营改增”政策疑问并予以解答,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文/严丽梅 蒋余良 陈学著 黄炜锋 杨健美
问:“营改增”试点主要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其包含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是“营改增”最重要的政策文件,主要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问: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对于试点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来说是价外税,必须取得符合37号文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
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注意票据凭证发生了变化,而且要注意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有三方面的含义:一、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二、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三、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由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
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也发生了变化,在原营业税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票据凭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在增值税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成本费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问: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其中,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其中,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接受除铁路运输以外的交通运输服务随同发生的装卸费,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可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适用6%的税率)。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问:缴税地从地税转为国税后,应注意哪些跨期业务特殊规定?
答:应注意六个方面的特殊规定:
一是有形动产租赁业务。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是发生退款。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是补缴税款。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是优惠政策的延续。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五是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六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