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局查出,公司签订合同的销售存在票据和资金流转,但不存在实物流转
完成借壳上市刚满一年的阳煤化工昨日晚间公告称,该公司1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阳泉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马安民、杨印生、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裴西平、马安民、王强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等共4份处罚决定。
该公告称,阳煤化工遭受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其去年年报和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多份公告中“存在多计收入和成本的情形”,而且“多计收入约占阳煤化工2012年披露的年销售收入216亿元的19.66%”。阳煤化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
上述公告称,2012年,阳煤化工子公司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丰喜集团”)向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太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太原国贸”)共发生销售总金额28.04亿元,丰喜集团及其子公司向太原国贸共发生采购总金额28.68亿元。
经查,2012年2月至11月,丰喜集团与太原国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的同时,其全资子公司丰喜国贸或其运销分公司与太原国贸签订产品相同、数量一致的产品购买合同,共计18份,其中购买、销售合同各9份。上述18份合同的销售存在票据和资金流转,但不存在实物流转,合同标的化工产品始终存储在丰喜集团进行生产的分公司的仓库中,并未真正实现销售。但在阳煤化工的合并报表中,丰喜集团对太原国贸的销售、采购分别列示,均已确认,未予抵销或调整。
此外,公司下属河北正元、齐鲁一化等子公司与太原国贸、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与丰喜集团上述交易模式相同的化肥贸易,共发生销售金额共计14.61亿元,共发生采购金额共计12.95亿元,均分别确认了相关销售收入和成本,未予抵销。
上述交易,相关产品的风险、报酬并未实际转移出阳阳煤化工,阳煤化工在年报中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阳煤化工多计收入约占阳煤化工2012年披露的年销售收入216亿元的19.66%。
此外,阳煤化工还存在内幕交易防控及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会运作不规范、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等多方面问题。对此,四川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的处罚决定。
据悉,这已不是阳煤化工第一次收到四川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今年6月24日,监管局就对其处以《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该公司6月26日公告称,证监局发现阳煤化工2013年3月28日公告的2012年年报中,存在未充分披露研发支出变化原因、未充分披露公司新年度经营计划、资金需求等方面信息、未充分披露公司控股股东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和未来发展战略等六大问题。(证券日报 唐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