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银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允许民间资本介入、贷款上限提高到20万元等规定成为亮点。
过去,消费者从金融消费公司贷款,会受到地域、金额等各种各样的限制,今后这些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在银监会公布的修订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对原办法做出了重要调整。
首先,《办法》增加了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其次,《办法》降低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为30%。此外,针对越来越大的消费和贷款需求,《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
为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多保护,《办法》还针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直接面向个人、且中低收入客户群体缺乏金融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特点,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记者从银监会获悉,此次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将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试点工作。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业内分析
可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一名银行业内人士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很多企业不仅热衷于实体经济,也很期待进入金融领域。
他表示,银监会此次开放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并且降低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为民资进入金融领域开辟了一条很好的渠道,“有利于促进股权多元化,也有效地解决了金融消费公司在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