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修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昨日,银监会发布公告,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增了广州等10个城市参与试点,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等。据介绍,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看点:
1.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降至30%
新《办法》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记者在新《办法》中看到,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降低,由50%降为30%。
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可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2.发放消费贷款额度上限调为20万元
新《办法》取消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
新《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
名词解释: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