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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强制性存款保险

2013年11月22日 08:09    来源: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卫容之

  

  “长期以来,中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一家股份制银行分析人士对记者说,“这种模式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扭曲。同时,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也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尽管我国银行体系、监管体制及存款市场等与美国都存在很大差异,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仍带给我们许多借鉴与启示。”

  美国最早是在1933年设立首个存款保险制度。在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之前,美国每年平均有500家左右银行倒闭。但是在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之后,因为有效提供银行救助,在最初的十年里,每年倒闭的银行家数减少为只有50家,现在更是要远远少于这个数字。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史实际上是一部立法的历史。在美国制定的基本法律框架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发布具体管理规则来对有关原则进行细化,体现出制度建设的灵活性。

  上述股份制银行分析人士说,中国应借鉴美国经验,由政府出面依法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存款保险机构,可定性为直属国务院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任务主要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资本金主要由政府以财政拨款注入,央行和银行业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并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采取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制性降低了存款保险可能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也使得FDIC能够获得充足的保险基金。几乎100%的银行和储贷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体系,使得大部分存款都受到了有效保护,在银行发生问题时,储户不会着急挤兑,避免了盲目恐慌在银行业中的蔓延,维持了金融业的稳定和公众信心。

  “在中国,存款保险基金的参保主体可以是境内所有经法定许可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包括境内银行、总部设在境内的外资与合资银行等。”分析人士说,“但是考虑到目前中国银监会尚不能有效监控境外银行总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因此暂时可以不考虑赋予境外银行在境内分行的参保主体资格。同时,由于无须保护境外居民,境内银行的离岸经营机构也可以排除在参保主体资格之外。为避免银行业的动荡、逆向选择及保护所有银行中小额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所有具有参保主体资格的银行都应强制性地参加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下的存款保险。”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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