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准备工作正在有序展开。《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存款保险条例》,最早将在年内出台。这一法规将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据了解,《存款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领导以签署国务院令形式发布,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按照此种条例的一般推出程序,将先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审查该条例的送审稿(送审稿经国务院同意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形成条例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之后再进行公布。条例出台以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将水到渠成。央行原副行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此前曾表示,可能在年底前启动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确定存款赔付上限的限额保险制。
专家判断,三中全会后,金融改革将从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形成市场化定价和强化金融监管等几个方面展开,这些领域的改革都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配套支持,以便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在经济学家巴曙松看来,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金融竞争必将产生“优胜劣汰”,需要在深化金融机构产权和治理结构改革的基础上,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机制,以并购重组方式处置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问题金融机构。
海通证券认为,大部分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者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随着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预计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在近期推出。但在存款隐形担保消失之前,在银行和存款人的风险意识改变之前,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期可能较长。而且,随着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准入的放开,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亟待建立,这同样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配套支持。
不过,专家表示,设立存款保险制度要符合中国国情,覆盖范围、赔付限额、保费缴纳标准、监管责任的划分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在风险处置中的作用、对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都需要仔细斟酌。这些也会对银行业的运营带来较大影响。
平安证券判断,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会根据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差异,要求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定规模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强制加入,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选择性加入。在费率的选择上,会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差别费率,以规避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瑞银判断,目前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2至5倍左右的人均G D P水平,但由于中国的储蓄率相对较高,人均G D P4至6倍较为合适;由于20万至30万以下的存款账户大约占到总账户的95%以上,因此将保险限额定在20万至30万元可具有保险涵盖的广度。
目前,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兴业证券判断,人民银行负有金融稳定的责任,未来将建立人民银行负责下的独立运行的存款保险机构。美国作为风险最小制度的良好运作案例,将为我国制度选择和建设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