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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不算意外 意外保险不该赔?

2013年11月20日 07:36    来源: 成都商报    

  核心提示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猝死”的表述为,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同时,“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草拟了《一年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特急”通知的形式向保险业界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已于11月初结束。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的7项免责条款中,第四项明确“被保险人猝死”属于除外责任。

  猝死将被明确定性

  事实上,对于“猝死” 是否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畴,近年来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时常产生纠纷。造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是普通老百姓理解的“意外”与意外险合同中的“意外”有明显不同。

  市民张先生提出,多数人理解的“意外”是新华字典的定义,即意料之外、想不到的事,多指不幸的事,比如老人“猝死”商场,肯定是很“意外”的,因此意外险应该赔偿。然而,保险公司的解释却大相径庭。某险企的孙先生表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定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猝死原因最多见的是心血管系统的疾病,所以“猝死”一般被看做因疾病死亡。若被保险人购买的是单纯的意外险,则不能得到赔偿。

  记者留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猝死”的表述为,“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同时,“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责任免除减至7项

  记者留意到,相对现有的一年期意外险产品,“示范条款”引入了人身险伤残评定新标准,对意外伤害进行了细化,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在“责任免除”一栏,《示范条款》仅列出7项除外责任,相对于目前一些意外险产品动辄十多项的除外责任大大精简。具体来讲,这7项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猝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从事潜水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某健康保险公司的王先生认为,意外伤害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猝死虽然符合突发这一特性,但猝死一般是因为身体原因并不符合非疾病这一特征,所以一般的意外险都不保猝死。同时他透露,虽然意外险不保猝死,但一些重大疾病保险或者一些保障疾病类的保险产品是保障猝死的。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虽然保险公司意外险对“猝死”是不赔的,但有个问题是,目前的一些意外险产品,并没有明确在条款中注明“猝死”是除外责任,由此也容易产生纠纷。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被保险人猝死”列入除外责任,这对避免类似纠纷有很大好处,今后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也应该主动提醒客户注意。

  《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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