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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主承资格扩至地方银行

2013年11月20日 07:10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记者 钟源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相关工作人员19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证实,交易商协会将启动建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试点开展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以及银行类会员和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承销业务相应的市场评价工作。

  另一位接近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人士表示,此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试点工作的启动,主要鉴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不同领域、不同客户群体具有各自的优势考虑。这样有助于丰富承销队伍层次,调动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优势,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该人士透露,首批主要以城商行为主,一些大的较有实力的区域性银行,比如江苏银行希望就很大。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公告称,地方银行将从25日递交材料参与评价,这意味着更多机构将加入到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的主承队伍,参与市场竞争,优化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体系。

  上述人士表示,规范各类型机构有序参与承销业务,是交易商协会落实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健全银行间市场业务体系的重要举措。

  交易商协会还在附件里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对于申请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必须按其标准进行打分。其中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市场评价、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评价,分别为60分、25分,15分。

  对此,上述人士认为,交易商协会采用市场化打分的形式,主要以此来判断该承销商的资质情况和业务能力,并非有某一特定的分数线来“卡壳”,之所以不同类别有不同分数,是方便于量化考核。

  近年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飞速发展,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量已近11万亿,存量规模超过5.3万亿。同时,债务融资工具新增发行主体逐步向地方性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转移。随着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需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承销队伍为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中介服务。

  针对实际情况,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组织市场成员就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多层次建设进行了探索研究,根据主承销商分层机制,主承销商结构将进一步细化分为A类和B类主承销商。据悉,A类主承销商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现有32家主承销商均为A类主承销商。B类主承销商可在限定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此外,交易商协会同时启动了银行和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市场评价,通过评价选择更多优质金融机构参与承销业务,充实承销业务体系,丰富承销队伍结构。符合公告条件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类会员均可参与本次市场评价,分别适用本类型机构相对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把主承资格扩容至地方性银行,是否意味着更有利于地方发债呢?对此,上述人士表示,地方性银行获得B类主承销资格后可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展主承销业务,发挥地方性银行业务集中于当地企业的特点和优势,推动地方性银行为所在地区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丰富当地企业融资渠道。“打开方便之门,并非放低了地方债发行门槛。尤其是地方城投债,该紧还是紧。”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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