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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引多重税收尴尬 中保协酝酿为营销员减负

2013年10月23日 16:19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黄俊玲

  近日,一位接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中保协)的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近期中保协已经召开了税负问题座谈会,希望能推动为营销员减税,其中中保协提出了几条帮助营销员减税的建议,包括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免除营业税及附加等建议。

  据了解,目前的制度非常不利于保险营销员,以个税为例,营销员的个税起征点是1333元,普通工薪阶层的个税起征点则是3500元;同样是税前收入1万元的前提下,营销员税率不超过14.3%;普通工薪阶层在不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税率为7.45%,如扣除三金后,税率通常不超过3.5%。若能促成相关政府部门减轻对保险营销员的税负,对300多万保险营销员将是重大利好。

  营销员税负问题受重视

  来自中保协官网的信息显示,为反映保险公司及保险营销员诉求,推动保险营销员税负减免,调动营销员工作积极性,稳定营销队伍,近日中保协召开保险营销员税负问题座谈会。会议就保险公司营销员队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现行相关税法政策对营销员税负的影响以及协调推进减免营销员税负的具体办法进行了探讨。与会代表认为,营销员税负减免对当前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稳定保险营销队伍、维护营销员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希望中保协牵头、各公司参与,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有效推动保险营销员税负减免。据悉,下一步中保协将继续推进保险营销员税负问题的座谈和调研,维护广大保险营销员的权益。

  一位接近中保协的知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中保协前不久召开的保险营销员税负问题座谈会,主要反映了几大问题:一是营销员收入偏低,二是营销员税负(双重)较高: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三是营销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能在税前收入列支,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营销员负担。为此中保协着手推动为营销员减税的相关工作。

  尴尬的“身份问题”

  某险企的营销员于女士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坦言,营销员的税负大约占到其收入的20%左右。

  据业内人士介绍,从目前营销员收入来看,各项税负约占营销员收入17%~20%,按照现行税法政策为五级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其中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收入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的60%作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起征点为800元,实际个人收入超过1333.33元起征个税;营业税及附加包含营业税、城建税附加、教育费附加,以税前收入2万元为起征点,按照5.5%征收,如:税前收入3000元以内,税率不超过6.7%;税前收入1万元以内,税率不超过14.3%;极限税率为税前收入的23%。而社会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以1万元税前收入为例,即使不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税率7.45%,如扣除三金,税率通常不超过3.5%。可见营销员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某险企的严女士认为,营销员的收入超过1300多元就需要交个税,这主要是相关的税务法规中将保险营销员的收入算作是劳务收入,分为三个档次每个档次对应的税率不同,同时营销员还有营业税,达到2万(北京地区营业税的起点是2万元)以上就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大约是5.5%的水平,如果营销员的这个月的收入为2.5万元,那么他大约需要缴纳3600元左右的税。

  上述业内人士举例称,以某保险公司2012年和2013年的实际情况为例,营销员队伍中每月约有5%~6%的人员须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人均纳税额近1800元;每月约有47%~53%的人员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均纳税额近800元。由于营业税的起征点是20000元,故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营销员的比例并不高,未超过在册营销员总人数的7%。但由于超过起征点后营业税及其附加是对全额税前征收的,因此应纳税额相对较高,人均纳税额为人均所得税纳税额的2倍以上。

  某高校一位不愿具名的会计学教师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透露,如果是同样的收入水平,保险营销员的税负远远高于保险公司内勤员工,同样销售了保险产品的情况下,营销员需要缴纳营业税,但内勤人员却不需要。他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内勤人员与保险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其营业税由保险公司缴纳。

  中保协正酝酿推动减税

  某险企齐先生在与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目前来说营销员的税负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两大类,在营业税方面保险公司也缴纳了营业税。他坦言,营销员的税负是比较重的。

  上述接近中保协的人士透露,在前不久的中保协会议上对营销员的减税方案提出了建议主要包括:一是提高展业成本占佣金收入的比例(如:60%)。二是将个税征收政策与工薪阶层同步,可提高个税起征点,与普通雇佣人员一样。三是免除营业税及附加,因为这部分与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重复。四是建议,允许将营销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于应纳税所得额中自行扣除。

  事实上,对于为营销员办理社保的一事在广东已经尝试。据了解,去年上半年,广东保险行业协会为了提升保险营销员的留存率,由广东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在营销员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来购买社保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据广东保险行业协会的一位内部人士透露,从实施一年多以来的情况来看,效果不是很理想,一方面是营销员的流失率本身就很高,一些保险公司觉得营销员一般在保险公司就工作几个月,热情不是很高。另一方面是购买社保的费用,不能在营销员的收入税前列支,这也是一个很大的原因。该人士坦言,如果社保的费用能在税前列支的话,对于广东地区20多万的营销员来说,至少能有10%的营销员来购买社保,因为广东地区的有些业务员也从业也比较久了,保险营销的主管人员也不少。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自1997年以来,陆续出台了一些营销员税负政策,如1997年的103号文、2006年的454号文、2011年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的21号等,使营销员税负压力得到一定缓解,保监会、中保协近年来也一直对此问题进行调研、协调。该人士认为,从每一次政策出台来看,结合保险市场现状,营销员税负减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协调各方共同推进。

  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郭金龙认为,营销员的负担确实比较重,特别是基层的营销员收入不是很高,税负也比较重,对保险业本身的经营有一个制约作用,对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及行业发展都有一些不利的影响。虽然这些年来营销员的税负有一些变化,但是并没有从根本解决营销员税负过重的问题。他呼吁为营销员减税。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主任朱铭来教授认为,保险营销员这种既需要缴纳个税,又需要缴纳营业税,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现象是不合理的,这些年包括监管部门在内一直在呼吁免除营销员一定的税收,但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他认为,这或许跟保险营销员的整个体制有关。如果算成是员工的话,那么就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又不是完整的劳动合同关系,营销员的身份又像一个独立主体。他认为,如果将个人代理人转为专业代理公司雇员,那么这个时候营销员就只需要缴纳个税了,而营业税的话可以向公司征收。他认为,如果能改变营销员体制的话,或许做一些减税的工作会比较好推动,也许能成功,应该让制度设计更合理一些。


(责任编辑: 史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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