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科技特别是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的发展为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提供了重要支撑,余额宝、活期宝、现金宝、收益宝等众“宝”相继登台,第三方销售、网络信贷、众筹融资异常火爆。互联网金融一经诞生就呈强劲发展态势,一些人甚至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吞噬”传统金融,并戏称传统金融为“21世纪行将灭绝的恐龙”。此说未免夸大其词,但互联网金融将对传统金融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却是不争的事实。
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之快、渗透力之强主要归功于以下优势:一是客户服务口径大。“二八定律”是传统银行遵循的一般经营规律,其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是为20%高端客户群设计的,与80%“小散”的实际需求相差较大。而互联网金融则秉承用户体验和用户需求的理念,坚持广泛性与个性化统一,可公平地为个人、抵押物不足的小微企业量体提供金融服务。二是交易成本低。支付终端虚拟化、离散化的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对人员、物理网点和自助设备的依赖,可大幅减少硬件成本及人工成本投入,降低交易成本,使得购买1元基金、额度低至百元的循环贷款具有了可行性。三是数据成为获取融资的关键。互联网金融强大的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行为跟踪能力能够有效调查、监督客户还款意愿和能力,在技术层面,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信息不对称难题,提高了信贷供需主体对接效率。
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带来较大社会效益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挑战:影响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科学实施货币政策必须要正确研判经济金融形势,未雨绸缪,采取反周期措施,缓解金融体系顺周期效应。当前,我国货币政策重点监测、分析的指标和调控的中间目标是M2和社会融资总量。M2与货币流通速度呈反向相关,互联网金融必将提高货币流通速度,但现有技术手段无法精确预测其提高幅度,且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不断加快,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空间较大,在此情况下,很难确定M2理论值,而M2理论值又直接影响着货币政策取向。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额理应被统计到社会融资总量中,但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互联网融资交易游离于金融统计之外,这就使得社会融资总量不能准确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以及金融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程度。虽然,可以通过对CPI等指标的监测来调整M2和社会融资总量的规模,但这势必会降低货币政策实施的前瞻性和有效性。此外,从现有的管理体制及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看,货币政策很难传导至互联网金融,这会使资金逐利流入限制性行业,影响宏观调控成效。
增加了金融不稳定性。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新增或被放大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一是信誉风险。国内已发生多起网络信贷公司“跑路”事件。如,2012年12月,优易贷突然停业,工作人员全部失踪,涉及金额2000多万元。淘金贷创办人更是在平台仅上线一周后,就携款百万元失踪。二是市场选择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大多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运行,增加了确认交易者身份、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客户可能会精心设计虚假信息、提供失真数据,致使基于数据分析进行金融活动的风险大幅增加。三是内控风险。银行、保险(放心保)、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都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建立了较为严密的风险控制系统。互联网金融企业大都是互联网入主金融,其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水平相对偏低。四是监管主体缺失风险。
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而制定的,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
对网络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大数据,数据开放和数据共享是大数据的发展方向。互联网传输故障、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都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行。超前谋划互联网金融对宏观调控影响的应对措施。有效应对的前提是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相互交叉渗透、复杂程度高,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特征,分业监管已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应对其实施综合监管。在货币政策实施方面,应着力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加强货币流通速度测算。根据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M2规模,加强对CPI等先行指标分析,适当增加货币政策微调频度。二是加强对网络信贷公司的开业和营业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其信贷规模和投向,弥补金融统计信息缺口,提高社会融资总量指标的准确性。三是坚持引导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网络信贷公司的货币政策传导,使其贷款规模、投向、节奏更加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要。
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是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立法。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范畴,厘定发展方向,明确行业准入门槛,明晰各交易主体权利和义务等。此过程应考虑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有较大的融合空间,两者功能与市场各有侧重,并不是纯粹的竞争关系。互联网金融通过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可以有效提升服务效率,并由此形成专业性更强、分工更精细的金融服务体系。二是制定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如制定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等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三是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立足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协调相关部委出台或完善有关制度,并发布网络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
加强互联网金融环境安全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可信网站识别体系,通过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对网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实现可信网站验证升级,构建对诈骗网站的事前有效防范机制。二是加强金融交易安全保障。可采取安全检测、引入电子认证技术、开发新型认证设备等方式,保障用户交易终端环境、交易信息和认证安全。三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整合互联网与金融知识,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模式,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并以此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升服务规范度和优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