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银监会今日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并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流动性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促进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冲击的能力。
起草《办法》的基本思路是: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构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中外资银行监管要求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
今年6月份,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现象,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也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反映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能适应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
银监会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办法》中予以充分关注,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管控和监管要求。《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与2011年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考虑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采纳了巴III流动性标准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大多数调整内容,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
按照计划,《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流动性覆盖率的计量较为复杂,银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完善,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办法》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巴III流动性标准允许各国自主决定增加2B资产,包括信用评级为BBB-至A+的公司债券、满足特定条件的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暂不被列入2B资产范围。
此外,《办法》还显示,存贷比仍然将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并与《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