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利用其保险公司客户经理的身份,大肆骗取投保人钱财,诈骗总额达50余万元。日前,该男子已被红桥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本市男青年曹某于2005年10月进入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任银行保险客户经理。2007年1月,曹某利用其客户经理身份,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虚构高收益保险险种骗取被害人贾某投保10万元之后,即以贾某退保为由,假冒贾某的委托,将10万元从保险公司骗出供自己使用。2009年1月,为继续占有上述10万元,曹某以保险到期,10万元及“两年收益7000元”可再次投保为由欺骗贾某再次投保,之后曹某将变造的“银行/邮政代理专用保险单”、“投保单”交给贾某,保险单的主要内容为:国寿鸿泰两全保险,保险期间5年,保险费10.7万元,固定收益率5%。
2009年6月,曹某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吕某投保的28.5万元,以“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为由,假冒吕某委托,将上述保费中的26.8万元从保险公司骗出供自己使用。2010年曹某以收益为由给付吕某1.2万元,吕某补足3000元之后,将“30万元”再次交付曹某续保。2011年9月,曹某以保险到期,“30万元及收益1.5万元”可再次投保为由欺骗吕某再次投保,后曹某将变造的“银行/邮政代理专用保险单”、“投保单”交给了吕某。保险单主要内容为: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期间12个月,基本保险费31.5万元,固定收益6%。
2010年5月,曹某又以为被害人牟某购买保险为由,骗取牟某10万元。同年9月,再次骗取牟某10万元,后分别将两份变造的“银行/邮政代理专用保险单”、“投保单”交给牟某,保险单内容与前述保险单基本相同。综上,曹某诈骗数额达50余万元,所获赃款以炒股等方式挥霍。2012年5月16日,被害人牟某发觉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5月20日公安机关将曹某抓获。曹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诈骗贾某、吕某的案件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人曹某于2011年1月已与其所在保险公司办理解约手续,双方签订的“银保个人保险委托合同”载明,双方仅构成保险委托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故被告人曹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曹某利用自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身份,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