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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赔偿案迟迟未被受理 严义明律师致函最高法院

2013年10月09日 08:20    来源: 成都商报    

  10月8日,律师严义明向最高法院院长致函恳请其督促下级法院尽快受理、审理光大证券“8·16”事件赔偿案,这距离其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已过去22个工作日。

  22个工作日尚未立案受理

  记者获得的函件显示,2013年9月2日,严义明向光大证券注册地法院静安区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当日,法院收下起诉材料,但表示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理尚需进一步讨论研究,会尽快给予答复。9月9日静安区法院致电告知,该案件较为复杂,就此案如何受理、审理,法院系统内部正进行沟通研究,需要一点时间。

  严义明表示,该案确实影响较大,法院持谨慎态度可以理解,不过法院讨论研究的时间不宜过长。从9月2日递交起诉材料至今(10月8日),已达22个工作日,静安区法院却迟迟未予以立案受理,违背了“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法律规定。

  严义明认为,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应该立案受理。首先,证监会8月30日公告认定光大证券“8·16”事件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前置程序已不应成为法院不受理该案的理由。其次,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相关问题并无特殊规定。第三,按现有法律规定,原告李女士是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近10万元)的公民,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被告十分明确。原告符合起诉条件,有权提起诉讼。此外,从地方管辖、级别管辖来看,静安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严义明在函件中称,恳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督促相关法院,尽快受理、审理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立案审判、赔付基金双管齐下?

  记者昨日致电静安区法院立案厅,工作人员表示负责该案的法官不在,所以无法对上述事宜予以置评。

  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认为,目前大的框架有(《证券法》),但在当事投资者的资格、索赔条件、赔偿标准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不过,从法律角度来说,即使没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依然有权进行判决,这之间并不冲突。

  严义明表示,光大证券“8·16”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极端个别事件,影响极大,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数量极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证监会、中小股东、律师都动起来了,唯独法院缺位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宋一欣律师认为,该案涉及面太广,静安区法院应处于逐级请示阶段,也并非不受理。他进一步表示,光通过法院途径相对单一,建议证监会督促光大证券成立赔付基金,以及法院立案审判双管齐下来解决这一问题。

  记者昨日致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想就相关事宜进行了解,接待人员将电话转接至法宣科,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之后记者多次致电该部门均未联系到相关人员。 《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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