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上海自贸区细则如期出炉节前A股或平稳过渡

2013年09月30日 08:35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上海自贸区细则在上周末出炉,尽管未超预期,但是意义依旧重大,不过考虑到国庆大假消息面尚不明朗以及前期上海自贸区概念股涨幅过大,该消息对今日A股难有较大刺激作用,市场或平稳过渡,进入金秋“银十”。

  自贸区细则未超预期

  “金九”沪指先扬后抑,在周线三连阳后迎来两连阴,月涨幅大幅缩减,后期上攻乏力一是受上海自贸区概念股回落影响,二则是由节前“习惯性”资金收紧所致。

  不过,连跌两周后,市场在国庆大假前夕迎来一重磅信息,即上海自贸区细则如期出炉。

  国务院27日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方案提出将具体开放6大领域18个行业,包括了银行服务、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增值通信、融资租赁、远洋货物运输以及医疗行业等。

  从总体方案看,各项措施基本在预期之内,伴随着个股的热炒,此前市场对于自贸区会开放到什么程度也展开了大胆猜测,部分猜测已经超出了方案里的内容。

  业内人士指出,从长期来看,上海自贸区具有深远的意义,势必会反应到资本市场上来,催生众多的投资机会,这个大主线在未来几年都值得关注。

  九月收官或平稳过渡

  回顾9月份的行情,市场明显处于“经济搭台,政策唱戏”的炒作氛围中。无论是汇丰PMI数据还是官方PMI数据,均显示中国经济发生好转并运行在枯荣线上方。同时全社会用电量等先行指标也大幅回升,在释放出我国经济增速企稳信号的同时,也为强周期品种的估值水平形成了有力支撑。

  经济数据回暖,令大盘蓝筹股在9月大放异彩,特别是自贸区概念股,连连大涨,拉动股指上行,不过月末随着IPO重启传闻再起以及上海自贸区概念股涨幅过大,下跌风险凸显,股指连连缩量调整,上周五沪市全天成交低于1000亿元。

  今日为国庆假期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市场交投状况恐难以改变,虽然上周末有上海自贸区细则公布这样的重磅信息,但受制于资金面匮乏,市场或难以出现单日大反弹。

  技术层面来讲,从1849点反弹以来,沪指演绎了5浪的上涨,最高达到2270点,接下来是3浪的调整,目前处于调整的周期中。

  而再从日线的技术图形上来看,沪、深股指目前都已经实现了30日均线金叉60日均线的中期拐点,而现在市场回踩30日均线调整,因此,在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沪指可能依旧以向上震荡为主,或许将收复年线并在该处寻求支撑。成都商报记者 刘明涛

  同步播报

  证监会:资本市场支持促进自贸区的五项政策措施

  昨日,证监会网站发布《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具体措施包括:

  一、拟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在自贸区内筹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推进国际原油期货平台筹建工作。依托这一平台,全面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以此为契机,扩大中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程度。

  二、证监会支持自贸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照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

  三、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要,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四、证监会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区内注册成立专业子公司。目前,海通期货、宏源期货、广发期货、申万期货和华安基金等机构正在设立或准备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子公司。

  五、证监会支持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责任编辑: 毛宇舟 )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延伸阅读
  • · 八部委解读自贸区配套政策三大热点      2013年09月30日
  • · 用自贸区倒逼内部三大改革      2013年09月30日
  • · 自贸区三年后或有更进一步改革目标      2013年09月30日
  • · 多部门出台政策措施力挺自贸区建设      2013年09月30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