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珠三角版2012年6月1日开版首日所报道的《伪造公章买银行“烂账”冒名打官司豪夺黄金地》一文的“主角”黄福林、候春幸,25日被台山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各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案人李锡暖被判有期徒刑11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2月30日,恩平市东安镇(现东成镇)人民政府与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公司,黄福林任法定代表人)脱钩时,将一块位于恩平市东成镇东江开发区面积为50亩的土地以土地抵债的方式划归东安公司。1997年11月7日,黄福林因向其友加籍华人郑深借款112万元,把上述50亩土地转让给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郑深任法定代表人)。2007年3月,黄福林、侯春幸、李锡暖、吴添华共同出资以东安公司副经理李健达的名义购买了东华公司的债权包,随后于2007年4月12日以李健达的名义向恩平市人民法院起诉东华公司及郑深,并申请查封了东华公司一块面积为36.8亩的土地和郑深的两块面积共84亩的土地。此前,原为建行恩平支行行长的侯春幸和信贷股股长李锡暖曾因恩平金融风险案服刑。
2007年5月18日,黄福林、侯春幸、李锡暖与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合作购买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关于原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恩平支行的55户不良资产债权包(其中包括东安公司的债权包)。黄福林等获悉恩平市人民政府因发展锦江新城的需要,需回收上述位于恩平市东成镇东江开发区的50亩土地后,为了骗取该土地的回收补偿款,隐瞒了东安公司已将该土地转让给东华公司的事实,于2007年6月18日以信达公司的名义起诉东安公司至恩平市人民法院,同时申请法院查封了该土地。当年8月30日,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恩平市东成镇人民政府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以2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50亩土地回收;由于该地因信达公司起诉东安公司而被恩平市人民法院查封,协议书中还约定将回收补偿款划入恩平市人民法院的账户,由法院根据该地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进行分配支付。
此后,侯春幸为了能够顺利在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伪造证据所需印章的复印件,指使他人先后伪造了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驻恩平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恩平市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等印章,并利用伪造的印章伪造多份《到逾期催收贷款通知书》、《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贷款合同等资料,以上述虚假资料的复印件作为证据,以李健达、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为原告,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恩平市嘉利纺织品有限公司、恩平市圣堂水泥厂、恩平市金成机电物资公司、恩平市东成商业公司等为被告,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当事人的损失。
台山人民法院认为,黄福林、李锡暖、侯春幸、吴添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判处黄福林诈骗罪有期徒刑13年,处罚金300000元;侯春幸诈骗、伪造印章罪有期徒刑13年,处罚金300000元;李锡暖诈骗罪11年,并处罚金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