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骑车被一辆客货车撞成了植物人,肇事车主要求保险公司直接理赔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保险公司却认为肇事车主应先赔偿第三人损失后再行理赔,为此双方各持己见,闹上了法院。9月17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伤者王某保险理赔款20万元。
2012年6月,榆中县居民王某骑车出门,途中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客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头部受伤成了植物人。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9月,王某家属将肇事车主赵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以及赵某同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6万元。榆中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12万元,赵某赔偿41万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找到保险公司称自己曾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可获赔20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将20万元理赔款直接支付给王某。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根据《保险法》,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如未向第三者赔偿,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赵某没有支付赔款给王某,因此,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把钱赔给王某。为此,赵某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理赔款。
榆中县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理赔款20万元。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