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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光大证券起讼:ETF股指期货投资者胜算更大

2013年09月13日 10:25   来源:证券日报   孙 曼

  在昨日和讯网主办的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认定及程序研讨会上,多位律师认为证监会对光大内幕交易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但对虚假信息、操纵股价两项行为的处罚决定有待出台。建议投资者待正式的处罚决定公布后,再提起民事索赔诉讼。同时,与会律师也对原告的界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对50ETF、180ETF、IF1309、IF1312投资者的索赔权无异议,对投资者如何维权提出了建议。

  与会律师呼吁对虚假陈述、操纵股价进行处罚。证监会已将光大乌龙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并作出了处罚,与会律师均对此处罚进行了充分的肯定。但他们认为光大证券还涉嫌虚假陈述和操纵股价,而证监会只对内幕交易作出了处罚,遗漏了对另外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与会律师呼吁证监会对这两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谁向光大证券索赔的胜算更大?

  在侵权类型上,北京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修平认为,股民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诉讼。在不同时间段交易的投资者,可能受到不同违法行为的侵害,最早买的可能受到操纵市场的侵害,到买入空单的时候受到内幕交易的侵害,光大董秘发表声明后受到虚假陈述的侵害。如果证监会能这么认定会更为清晰,股民索赔也更有依据。

  在起诉时机上,与会律师均认为目前起诉为时尚早,等证监会正式处罚决定书发布以后再起诉为好。原因在于,一是单纯认定为内幕交易与认定为虚假陈述、操纵股价、内幕交易三项罪责,所涉及到的原告范围不同,根据处罚结果来认定原告范围比较合适;二是证监会后续也可能会出台相应的赔偿措施。薛洪增认为从降低风险角度看,还是等证监会的正式处罚结果出来以后再起诉,胜诉的把握更大。

  那么,到底谁向光大证券索赔的胜算更大?与会律师一致同意内幕交易所涉及到的50ETF、180ETF、IF1309、

  IF1312的投资者为适合的原告,但对原告范围的界定仍各有看法。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以下三种证券产品的投资者有权索赔:一是50ETF基金、180ETF基金;二是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三是上证50、上证180、上证30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和沪深300指数项下的权重股,去掉重复的有560只权重股。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薛洪增认为,原告范围不宜太大,范围太大,人太多往往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证监会认定这是内幕交易,就应当按照内幕交易的法律关系和规则来确定它的适合原告。所以还是50ETF、180ETF、IF1309、IF1312的投资者属于适合的原告。如果认定是虚假陈述或股价操纵,那么投资者和股票就更多了,可能比560只股票还要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雨生认为,上午11点05分买入光大证券股票,在周一抛出或到现在还持有,并且有损失的这部分投资者肯定是适合的原告。但早晨追高的投资者、早晨做空期指的这部分投资者、下午做多期指的这部分投资者他们是不是适合的原告,还要等证监会最终处罚决定公布后才好做出判断。

  在法院的选择上,宋一欣表示,光大证券是在上海静安区,尚属于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广大投资者要上诉,律师要维权的话,不要到各个法院遍地开花,上海市二中院才是合法管辖地。

  呼吁法院尽快受理索赔诉讼

  与会律师共同呼吁法院尽快受理投资者索赔诉讼,认为法院可以先做出一个受理的决定,或只是有限范围的受理,而后再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审理该案件。受理后,该事件便打破了一个缺口,律师、法官、学者们可以再借鉴国外的判法研究司法解释,这样有助于推动司法的完善。律师们还呼吁尽快完善证券法。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律师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如果从证券法上找不到依据的话,应当从其他法律找依据,证券法规定空白、欠缺司法解释并不能成为法院不受理的原因。法律并不只有证券法,如果涉及到侵权证券法没有规定的,也可以参照侵权法。


(责任编辑: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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