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将对部分个人转让非住宅类存量房的土地增值税进行调整。6日新一期的政府公报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将按交易价格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原来1%的征收率提高了4个百分点。新规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所谓“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相对于增量房而言。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一般是二手房,也包括空置房。
公告明确,“十一”起, “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存量房交易价格全额5%的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凡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自“十一”起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都要按新规定执行。其中,对个人转让存量住房的,仍按照原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十一”起,此前“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1%的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