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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制度促进价值投资

2013年09月07日 07:47   来源:中国证券报   

  监管层日前对关于建立优先股制度问题进行答复,指出建立优先股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开展试点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正在为推出优先股排除制度性障碍。优先股是一些国外成熟资本市场上常见的投融资工具,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仍未推出。

  金融的基本属性是资金融通,而资金融通的前提是存在资金供求上的矛盾。资金融通的表现形式就是在资金从供给者流向需求者的同时,证券由后者提供给前者的过程。良好的金融产品的设计需要能够克服资金供求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满足投融资双方的特定需求,方便资金融通,最终达到双赢局面。能否满足投融资双方的特定需求,是推出新金融产品前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优先股所具备的特征正好能够满足一些融资者和投资者的需求。优先股与普通股相对应,是公司在筹集资本时给予股东某些优惠特权的股票,如在公司发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可以优先领取固定股息;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在公司偿还债务后先于普通股得到清偿。但同时优先股股东的一些权利也受到限制,如一般无权参与公司经营决策。首先,对于融资者而言,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在不分散对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进行长期资本的筹集,而且优先股属于股权资本的一部分,不像债券那样构成破产依据。其次,对投资者来说,优先股具有比普通股风险要小且收益稳定的特征,能够满足社保基金等稳健投资者的需求。很多散户投资者受专业能力和时间精力等的限制,其选股和择时能力一般较差,因而在普通股买卖上并不能获得满意收益。因此,优先股对很多散户投资者也具有吸引力。

  在我国资本市场环境下,是否适合和有必要建立优先股制度呢?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典型特征,不仅表现为金融产品的日趋丰富,而且价值投资氛围也必不可少。我国证券市场仍然存在投机氛围浓厚的现象,这不仅与我国投资者参与股市时所抱有的投机心态有关,也和上市公司长期注重融资而忽略现金分红密切相关。缺乏丰富的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价值投资产品,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营造价值投资氛围,走向成熟的障碍。优先股制度的推出,能在为我国企业提供新融资方式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获取稳定收益的投资渠道,并有利于营造证券市场的价值投资氛围,从而满足投融资者和证券市场建设等方面的需求。

  优先股是一些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典型的金融工具。我国证券市场若要推出优先股制度,可以总结和借鉴国外市场的相关经验,对一些问题加以思考,以便做好试点工作。2008年9月,巴菲特在宣布买入高盛集团发行的优先股时说:“我有一个交易准则,押注在智慧上,只要是正确的交易就押注。就高盛而言,华尔街没有公司能出其右。我们已经和高盛打了多年的交道,而且价格合适、条款合适、经营者也合适,于是决定签署支票。”由此可知,优先股制度建设会涉及到发行优先股公司应该具备的资格、优先股条款的设计和优先股的定价。

  第一,优先股发行主体的资格。优先股由谁发行直接影响到该金融工具的收益和风险状况。在丧失参与经营决策权的情况下,领取固定股息是优先股股东的主要期望。因此,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需具备获取持续稳定收益的能力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很多股票价格已接近甚至低于每股净资产,以银行股为例,一方面面临着巨大的融资压力,另一方面未来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可期,违约或破产的风险较小,因此赋予其发行优先股资格是合适的。

  第二,优先股条款的设计。根据具体条款的不同,优先股具有很多种分类,如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收回优先股和不可收回优先股等。巴菲特2008年购买高盛集团股票时,发行的优先股不仅具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而且是可收回的。高盛集团在2011年4月就以56.5亿美元赎回了这些优先股,并一次性支付16.4亿美元股息。

  第三,优先股的定价。金融产品的定价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发行主体资质、产品具体条款的设计、产品预期风险大小、市场供求关系等方方面面。优先股定价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优先股股东的收益,而且对普通股股东利益具有重要影响。此外,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方面的保障对于新金融产品的推出也不可或缺。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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