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将券商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付诸实践并常规化,还有待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出台有关证券公司从事该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定
■李 娜
信贷资产证券化可有效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金,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券商而言,将逐步改变长期以来券商基本依靠经纪和投行业务支撑业绩,基本靠天吃饭的状况,给券商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券商具备三大优势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在银行间几家大行和相关信托公司之间展开,券商进入这一领域仍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券商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优势,也不容小觑。实际上,券商从2005年便开展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即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
券商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承销和二级市场流通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经过多年积累券商在金融工程研究和相关人才储备方面已具备一定实力,这有利于形成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核心技术能力;其次,多年投行经验已使券商具备足够的资产证券化卖方和买方资源;第三、证券公司在专业销售和经纪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也是其他金融机构所无法企及的。 券商在客户资源等方面有比较优势,在定向项目方面,推进更快更灵活。
新的利润增长点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券商而言,至少让券商在承销费、管理费及自营投资收益等方面增加不少利润增长点。
首先券商资产部门或者资管子公司可以通过设计专项理财计划(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新的受托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并获得稳定的管理费收入。
其次,券商作为有销售渠道和承销经验的投资银行,可以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过程中承担起承销商和分销商的角色,从而获得承销费收入,形成稳定的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三,对券商买方业务有益。中国证监会历年创新实践扩大了券商自营业务和100万元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将成为券商新的投资标的。相比于股票和其他衍生品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更高更稳定。
风控顶层设计完善
此次试点吸取了国内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教训,从顶层设计的角度,严控风险。
首先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其次,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提升市场化风险约束机制的作用。第三、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助于增强金融监管有效性,有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风险控制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
与此相近,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券商资产证券化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发行主体资格、项目审批条件、销售募集、管理人职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账户管理、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诸环节均作出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规定。从源头控制了此项业务的风险。
对于券商而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营类似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创新业务时,首先应当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做到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其次还要建立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内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创新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
尚需明确细则
此次试点,仍将沿用2005年4月出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规定得比较具体。但该规定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且这类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此外,银监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受托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因此券商能否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取决于其是否属于“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
虽然今年3月份出台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已将信贷资产纳入券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围,但银监会未对其业务规则做出相应修改。
此次国务院提出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将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产品标准和监管规则,有望解决证券公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
同时,在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尊重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窗口的基础上,引导大盘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发行的提法,进一步解决了券商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发行、交易、结算等问题,切实打通了券商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通道。
当然,真正要将券商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付诸实践并常规化,还有待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出台有关证券公司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定。(证券日报 作者系大通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