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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扩大 为实体经济释放更多流动性

2013年08月30日 10:05   来源:金融时报   周萃

  国务院日前决定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这对正处于深度转型中的商业银行来说,无疑提供了一个优化资产结构、分散信贷风险的良好契机;而通过证券化盘活的信贷资源,将更多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因此,无论是对银行转型发展,还是对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优化资产组合的有效手段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进行信贷组合管理的重要手段。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均表示,国务院当前决定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将引导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促进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配合,加大对铁路、船舶、消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信贷资产证券化,其本质上是对银行未来应收账款的再融资。应收账款是制约银行资金流动性的一大障碍,应收账款额越高,说明银行可支配现金越少,其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越低。”一位商业银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他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帮助银行调整信贷资产的结构与期限,另一方面可以盘活信贷资产、增强流动性。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产能过剩矛盾有所加剧的大背景下,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就是要求银行业把握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方向,合理把握信贷投放,持续优化资产结构。而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有选择地将信贷资产转移到银行外,从而实现信贷资产的组合管理。

  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信贷资产做“减法”,有助于打破中国银行业多年来“面多了加水、水多了加面”的发展怪圈,有效降低了银行资本达标压力。

  “单纯依靠利润留存或资本市场再融资都难以完成当前的资本补充计划,在贷款刚性增长的前提下,资产‘出表’成为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信贷资产证券化当然是资产‘出表’的最佳选择。”中信银行赵慈拉告诉记者。

  业内专家表示,当前经济增速回落导致银行资产质量承压,信贷资产证券化也是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

  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有关数据表明,中国地方政府债务构成中,近80%来自于银行贷款。而全国35%以上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一旦土地价格下跌,银行将面临重大流动性风险隐患。而因为融资平台项目大多具有所有权属明确、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收入、能够对现金流进行独立准确的评估预测等典型证券化基础资产特征,因此有业内人士建议,应将资产证券化作为确保地方政府债务可持续健康增长的系统突破口。

  “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银行不想继续持有的贷款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使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得以优化,实现信贷的组合管理。”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对于通过证券化盘活的信贷资源,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引导商业银行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特别是用于小微企业、“三农”、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

  “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小企业贷款的专营模式与资产证券化技术相结合,通过资产证券化平台和工具,把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导到间接融资市场上。这样既充分发挥间接融资模式下商业银行熟悉企业及直接融资模式下投融资行为高效等方面的优势,又发挥市场在风险分散和资源优化配置上的优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混合式方案,从而构筑起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之间的桥梁,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整体融资成本。”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沈小平认为。

  一家法人银行高管告诉记者,该行今年中小企业金融债额度已经获批,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的通道没有打开,严重影响了该行发行中小企业金融债的积极性。

  “发行金融债融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相关贷款证券化获得流动性—再度发行金融债融资,通过这一模式可以把资产滚动起来,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的通道没有打开,这个模式就循环不起来。由于不能把相关贷款证券化,风险大量积聚在银行,银行就不可能大规模地发行金融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上述银行高管表示。

  业内专家认为,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可以吸纳充裕的社会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也可以让更多的企业先向银行贷款,再由银行将信贷资产转换为证券化产品,实现“间接的直接融资”。

  “当商业银行把一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后,就可以腾挪出更多的信贷空间,在保证资本充足率情况下,更多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就可以获得更好的金融支持。”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谢多认为。

  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独立法律法规,而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以及债权转让变更等问题又是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参与者的切身利益。”上述银行高管告诉记者。

  以担保变更登记为例,在现行法律环境下,仅有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规定,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目的设立信托时可批量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而其他类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时批量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由于担保权益变更登记涉及全国不同行政区域的登记主管部门和数量众多的抵押人,且我国信贷资产中抵(质)押贷款占据了相当比重,若不能批量处理,则资产证券化操作成本和难度较高。”上述银行高管表示。

  此外,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之间的资产让与、资产证券的出售和偿付等环节,涉及一系列的会计处理问题,据业内专家介绍,由于业务模式和受托机构多样化,现有会计处理模式难以满足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未来发展的需要。

  “税收和会计制度是交易结构中必不可少的辅助性安排。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扩大试点,必须研究出台更完善、适用范围更广的税收、会计制度。特别是税收制度方面应尽快建立系统、规范的金融税收体系,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关键环节的税收减免力度。”业内专家建议。


(责任编辑:史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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