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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互联网金融三问

2013年08月30日 10:02   来源:金融时报   

 

  先发展还是先规范

  作为新兴的金融创新模式,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监管、立法等问题引发了各界的讨论。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如此迅速的同时,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环境如何?是先发展,还是先规范更符合实际?本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

  记者: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社会基础主要有哪些?您是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目前所存在的风险的?

  黄震:互联网金融近两年呈现爆发式增长的主要基础条件有以下四点。第一,互联网金融属技术驱动型行业,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创新推动了互联网与金融的进一步结合、渗透。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电子商务有着很大关系。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培养了用户习惯,同时衍生出了创新的金融工具,例如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也就是说,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内生出互联网金融对应的经济环境、经济生态,激发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出现。第三,互联网信用的出现有效弥补了我国当前信用稀缺的现况。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很难被留下的信用“痕迹”,在互联网环境下都会被保存和积累下来。互联网信用生态的形成是当前我们从熟人社会步向陌生人社会过程中的一种信用媒介。第四,我国互联网使用用户数、手机网银用户数、支付宝的用户数还有微信用户数均达到上亿人。如此大规模的用户群体,只要相应地融入或转型为金融服务,那么“互联网金融”就应运而生了。

  互联网金融必须提示风险、控制风险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现阶段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刚刚开始,它的风险暴露不充分,还在集聚之中。虽然有些风险问题和事件已经发生了,但目前确实没有系统有效的对应解决方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所遇到的风险就没有办法解决。其实,只要我们能够梳理清楚风险点,便能够在相对应的法律领域、找到与风险相适的法律规定,提出防范对策,寻求解决之道。

  记者:我国目前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您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先发展还是先立法规范更有利于我国的发展实际?

  黄震:银监会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是对人人贷风险提示的指引性文件。在大历史环境中看,互联网金融其实一直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中进行创新和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创新、交易结构等都是基于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进行的,并受到《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的制约与保护。因此,互联网金融要运用到《合同法》、《公司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所以说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可以援引的条文基本能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现存的一些问题,并不是一定要为它另外单独立法才能称之为有法律依据。我觉得目前互联网金融被过度神秘化了,我们还是应该从一般常识性的角度来看待它。

  关于互联网金融是先发展还是先立法立规的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还是先发展更符合当前实际。我也曾经通过微博、微信等渠道发起讨论,征集大家的意见。大约八成的人给出了支持先发展、再规范的反馈意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过几年的时间,是刚刚在金融这棵“大树”上冒出的“新芽”,它到底有多少种形态、业态,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无法准确地预测和判断。如果要对其立法立规的话,那么至少应该了解互联网金融定型之后的形态和业态是什么样子,摸清楚它的内在规律是什么才能立法立规。根据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来看,继续发展,等它相对定型之后再来考虑立法的问题或许更合适一些。除非未来出现特别的情况需要特别立法,目前来看,只要互联网金融业者遵守现在的《民法》、《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我觉得基本可以解决一般情况下存在的问题。此外,由于中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立法是相当慎重的,立法程序的启动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即使现在对互联网金融提出立法动议,也需经过几年时间才能起草出文本,可能多年之后仍不能通过法律草案,立法具有相当高的成本与周期。因此,我认为与其投入巨大的立法成本将精力花在推动立法程序上,不如通过适用现有法律、解释现有法律和通过司法解释等方法,把已经出现的问题加以归纳,然后进一步对其规范。法律的制定对于规则的梳理、社会关系、交易关系的明确都有很高的要求。如果盲目立法,可能会造成法律并不适用实际的情况发生。

  记者:如果未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立法,您认为应该重点从哪些方面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的约束?西方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较为成熟,是否有值得我国思考与借鉴的方面?

  黄震:我认为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就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网上金融业务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怀有不当目的,极有可能会伤害一般民众的利益。因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当前迫切需要正视与解决的问题。其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虽然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通过,但是如何更大范围地适用推广,如何打通各个信息孤岛,让更多的信用信息得到共享,将我们建设的信用体系落到实处还是需要立法来加以关注和调整的。最后,关系到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的防范,防止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方面,也是今后立法需要研究和规范的重要方面。

  其实单从互联网技术影响、改变金融的发展来说,中国和西方大体是同步的。比如说,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国比欧美晚大概一两年的时间,从它的技术方面、应用方面来说我觉得中国与西方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我们面临的法律环境、政治环境、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有巨大的差别,特别是我们面临的社会信用体系环境存在很大差异。西方是在比较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下发展、衍生出互联网金融的,但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首先需要面临的就是重建信用环境的问题。此外,中西方的法律环境不同。美、英等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的国家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他们的法律法规在实际生活中能够得到有效的实现。虽然我国建立起了法律体系,但是法治保障存在很大的问题,法律条例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行。所以说,我们可以比较,也可以借鉴,但是不能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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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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