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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回应市场热点质疑 称尽快推出T+0

2013年08月26日 07:21   来源:京华时报   敖晓波

  “8·16”事件过去整整10天,市场批判上交所不作为的声音不绝于耳。昨天,上交所首开金口,集中回应了市场热点质疑,把此次事件中交易所应承担的责任撇了个干净。同时,上交所称,截至8月23日收盘,光大证券相关账户未有减持行为,目前对相关账户进行了重点监控。对于后续工作,上交所称应尽快推出T+0。

  □回应质疑

  质疑1

  为何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

  回应:未采取临停措施,主要出于以下考虑:首先,现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临时停市主要针对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难以归为上述情形。

  其次,本次异动时间较短,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且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临时停市,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同时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的通行做法。

  质疑2

  为何没有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

  回应:正如之前对事件发生当日异常交易的介绍,其异常特征的预警信息是累计涨幅。事后分析和市场关注的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两分钟内申报订单的数量巨大,但其每笔申报无论价格还是数量,均在上交所《交易规则》所规定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范围内,被系统接收并瞬间成交。同时,其巨量买入订单,均使用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市价订单类型,未出现虚假申报撤单情形。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调查需要一定时间,由于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加之市场传闻较多,故在当日14时19分光大证券正式公告前,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调查的方式也是非正式的,证据并未落实。

  质疑3

  为何不取消当天交易?

  回应:维持交易结果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审慎做出的决定。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因此依法达成的交易原则上不能取消。光大证券虽然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

  从市场影响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广,对跟风买入的投资者固然有利,但高位卖出的投资者则相应受损。并且实际操作上,由于缺乏先例,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操作,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质疑4

  为何对券商自营席位交易数量、金额无前端控制?

  回应:从境外经验看,由于市场机制的约束、市场参与人(证券公司)的自律担责及事后追责机制强硬,加上注重交易效率,几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只严格要求市场参与人在交收日(通常为T+3日)承担交收责任,违者事后追责。

  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的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分散存放在各个银行,并可在交易时段发生存取变化,证券买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资者资金信息的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负责。

  质疑5

  为何不设置市场及个股熔断机制?

  回应:证券交易的熔断机制,是指当股市大盘或个股波动超过预先设定的标准时,触发交易中断或暂停的机制。目前,部分欧美市场采用了这一机制。总体看,在大盘和个股已有涨跌幅限制的前提下,熔断机制的作用可能有限。

  质疑6

  对明显异常的报单行为为何没有设置预警机制?

  回应:目前,上交所为证券交易提供的券商端交易设施主要包括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简称“交易单元”)和报盘系统的交易前端报盘机(简称“报盘机”)。券商自营与投资者的订单都要纳入交易单元通过报盘机到达交易所主机进行撮合成交。全市场近千个报盘机支持近万个交易单元,服务近亿个投资者账户。因此,在前端控制层面目前尚难以对逐笔订单就自营或经纪业务予以区分。

  □后续表态加快推出“T+0”机制

  上交所表示,通过此次事件,市场共识越来越充分,认为应加快推出“T+0”机制。一方面我国现货和期货市场交易机制不统一。股票市场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当日买入股票不能“T+0”卖出;期货市场主要是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当日买入期货合约当日可卖出。另一方面,股票市场的大户和机构投资者能够通过ETF申购赎回机制,间接实现“T+0”;而个人散户缺乏“T+0”的风险对冲工具,难以及时修正错误。

  研究建立熔断等新制度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认真研究针对盘中异常交易和大幅波动等情形取消交易的制度、规则、标准、程序和业务技术安排。此外,从给市场提供冷静期以消化信息的角度看,熔断机制有一定作用,上交所也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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