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于8月14日刊发题为《惠天热电招标购煤藏猫腻 多项条款与法规相悖》的报道,指出惠天热电(000692,收盘价7.37元)此次招标公告多处要求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惠天热电于8月17日发布澄清公告,承认中标总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这一要求违规,并称已做修正,但对其他质疑均予以否认。
那么,招标的质疑是否如惠天热电所言“均为不属实”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阅读该澄清公告和补充公告发现,惠天热电此番澄清避重就轻,理由无法令人信服,仍存三大疑问:1、去年招标未切分,为何本次招标要切分?2、具备公用事业属性的购煤采暖项目,为何变为“非强制性招标”?3、已被《煤炭法》取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为何成为投标要求?另外,在去年5月的一项招标中,为何选择一家成立不到两年,信用等级和资质水平都不高的个人独资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方?
对于以上疑问,记者致电公司董秘马晓荣,但截至发稿,并未有回应。
承认保证金违规
惠天热电在澄清公告中表示,本次招标公告中规定的中标总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规定。
对此,惠天热电于8月14日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刊登了更正公告:原“中标总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支付”改为“中标总价的10%作为保证金,签订合同后支付”;同时,投标报名及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延期至8月19日,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由8月29日更改为9月3日。
一位能源投资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履约保证金回归到10%的比例,报名和开标时间都往后顺延,说明此前的招标公告存在疏漏,不过相比招标的其他条款,保证金的修改对于外地供应商来说意义并不算太大。”
分包招标模糊回应
尽管惠天热电承认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要求违规,但对于其他质疑,其均予以否认。对于本报关于35万吨采购量分段招标的质疑,公司称,本次先期对外招标35万吨分7个标包进行招标,主要是根据本次招标的三家主体、四个煤种及九大热源厂的储备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对于这一质疑同样搬出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此,一位地方煤炭协会的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关键是看招标项目是否有必要划分标段,对于招投标双方是否合理。
对于合理性,本报曾指出,如果采用分段招标,一方面分割了采购量,降低了总量上的议价能力,对投标方并不利;另一方面,由于分段招标,招标项目的吸引力下降,投标方的投标成本相应增加,对投标方也不利。
至于必要性,惠天热电在去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煤炭采购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当时100万吨的煤炭采购即采取了公开招标的形式,但并未对此进行标段划分。既然去年招标没有切分,那为何如今又要将35万吨采购量切分成7个标包呢?
“非强制招标”难令人信服
与此同时,惠天热电对于“以所有制形式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质疑予以否认,公司给出了两点理由:其一,公司的供暖业务重要性高,选择国有煤矿或销售公司的可靠性更高;其二,该招标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因此不违反法规。
基于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投资者的身份采访了沈阳另一家 供 热 上 市 企 业 联 美 控 股(600167,收盘价11.74元),其证券部人士表示:“公司并不排斥民营煤炭企业,只要符合质量要求、价格合理,不论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可以向我们供应,都可以有效保证我们的供暖需求。”如此看,同城对手并没有限定企业性质,惠天热电所谓的国企可靠性高的说法并不能令人信服。
另外,惠天热电以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为理由,认为自身项目并不是强制性要求招标,因此不违规。
对此,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表示:“公司这一说法只是文字游戏,既然不是强制性招标项目,那公司为何要进行招标,既然选择招标就应按照法规条文来执行。”
同时,记者查询相关法规,国家发改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共规定了五大类项目。其中一类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包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依照该规定,惠天热电购煤采暖的项目具备公用事业的属性,符合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从法理上看,一般来说,招标金额数目很大,且关系到民生事业的项目原则上应该采取公开招标,这样有利于价格和质量上的最优,保护公众利益,惠天热电这一说法明显是避重就轻。
投标要求煤炭经营资格不合规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查询相关法规还发现招标公告中有一则条款同样与法规相悖。
惠天热电在其招标公告中要求:具有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方可参与投标。
不过,今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其修改内容就包含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国家能源局官网亦显示,涉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条款已经被删除。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团队负责人魏衍伟在其《新《煤炭法》修订及对煤炭行业的影响》一文中指出,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废除有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即煤炭生产企业只需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即可生产。而煤炭贸易企业只需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就可以进行煤炭贸易行为。
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证券律师对此认为,按照最新《煤炭法》修订的相关规定,煤炭生产或贸易企业不再必须具备生产和经营资格证书,惠天热电要求的 “煤炭经营资格”并不合规。
去年招标代理机构存疑
实际上,不仅仅是今年的招标存在多处疑问,去年惠天热电的采购招标也存在猫腻。
回查公告,惠天热电于2012年5月委托第三方公司辽宁金昌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建工)组织实施2012年~2013年煤炭采购招标工作,最终公司控股股东之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煤炭有限公司中标。不过,去年招标的信息披露很少,只有一则《关联交易公告》披露了中标结果。
记者发现,金昌建工的公开资料很少,但据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去年6月18日的一份信用报告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人代表任珺,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该份信用报告的出具方辽宁誉普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给该公司的信用评级为BBB,即“企业信用程度一般,资产和财务状况一般,各项经济指标出于中等水平,会受不确定因素影响,发展会有波动,有一定风险。”此外,该评估机构还给出风险提示:“企业拥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质、企业创新能力较弱,有待于加强”。
“作为沈阳当地的大型国有企业,招标完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平台等权威机构,为什么会选择一家成立不到两年的个人独资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方呢?而且信用等级和资质水平都不高。”前述能源投资人士对此表示疑惑。
誉普信用评估就该份报告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做了解释:“在辽宁省当地的工程代理公司必须达到BBB这一最低信用等级,才能从事代理业务,而暂定资质也是其最低要求。尽管金昌建工信用等级和资质均不高,但其实很多这样的企业往往会依靠丰富的社会关系和人脉资源拉到业务,因此,所谓的等级资质要求就不是那么重要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显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其中暂定级企业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以下的业务。对此,北京一位负责过工程代理业务的律师认为,这其中有两处疑问:其一,工程咨询公司参与煤炭这类资源商品的采购招标在法律上并不合理;其二,即使有资格代理招标,但该机构被评定为暂定级,但承接的业务总额达到了7亿元,远远超过规定的限额,在法律上是不合规的。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惠天热电更换了招标代理机构,聘用了辽宁工程招标公司。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辽宁省国资委系统的国有企业,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同时拥有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军工涉密业务和进出口企业资格等专业资质。惠天热电在今年选择了一家大型招标代理机构,弃用此前的小代理机构,这一动作又代表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