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集团诉讼能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月17日,在题为“转暖中的中国证券市场与投资维权的前景”的第七届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律师论坛上,与会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投资者律师维权团宣告成立“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受害者维权律师团”。
针对8月16日A股市场遭遇的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与会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投资者律师维权团的诸多律师在集体讨论后,起草了《关于设立“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受害者维权律师团”倡议书》。
据与会律师介绍,证券民事赔偿维权与普通民事案件维权在申诉主体上不同。一般民事案件中受害者人数较少,而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受害者主体是中小投资者,数量往往数以千计甚至更多。
“在我国,股民维权只能通过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从长远来看,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是必然的,可以节约大量成本。”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表示,集团诉讼与一般性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前者可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且法院判决可惠及全体相同权益人,即受损失的投资者不起诉也可以获得赔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在补偿证券欺诈受害人、惩罚违法行为、执行法律规定和节约法院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治、社会、司法制度、诉讼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其引入中国大陆的时机还未到来。”汤欣表示,面临迫切的投资者保护和救济问题,中国证券市场急需发展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机制。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表示,股民缺乏法律的表达,去证监会静坐示威,对于自身和政府来讲都不是好事,所以需要维权的渠道,这样看证券民事诉讼工作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
据了解,证券民事赔偿维权是律师的一项专业业务,与律师传统业务不同,证券民事赔偿维权需要同时具备法律和证券专业方面的知识。近年来,由于相关主体法治意识淡薄,相关法律不完善以及资本市场不成熟等原因,证券民事赔偿维权阻力重重。
“面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律师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不一定能打赢,但要有当炮灰的勇气。”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罗德江说。(证券日报 实习生 乔誌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