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新掌门人肖钢近日在《监管执法: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一文中提出,建立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举报的激励机制,提高案件的发现能力。笔者对此深以为然。
虚假陈述、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不端行为不失为资本市场的“毒瘤”,不仅严重扭曲价格信号,使金融资源发生错配,导致我国市场“三公”程度不高,而且严重伤害投资者权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国内股市违法违规案件之所以发现率不高,发现能力较低,根源之一在于案件线索不多和调查取证难度大。为查出更多的内幕交易等违规行径,前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曾在2011年12月的演讲中坦言,“真诚地请求社会各界特别是投资者个人和机构,一定要及时提供案件线索,协助我们调查取证,在需要的情况下能够积极作证。”
证监会的统计显示,2011年前11个月共获取各类案件线索245件,其中,内幕交易108件,市场操纵22件。就线索来源看,通过交易所监控发现112件,通过日常监管发现49件,通过媒体报道发现25件,通过信访举报发现54件,其他渠道发现5件。
市场人士认为,内幕交易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因为大多是通过股价异动等方式,进行监控查处,缺乏有效的举报激励手段。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这方面不妨借鉴境外市场采取举报奖励来发现案件的成熟做法,来个“洋为中用”。2010年美国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把奖金比例由罚款的10%调高至30%,进一步强化了有奖举报制度。为此,我们可根据我国的国情,参照美国的成功经验,制定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经得起市场检验的、打击内幕交易的举报奖励制度。正如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人2010年接受央视采访时所言:“所谓举报奖励制度就是举报一个内幕信息,经立案查证后对内幕交易人罚款,借鉴国外按照罚款总额10%的奖励标准,这样可以扩大举报线索来打击内幕交易。”
据《证券法》规定,对内幕交易可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倘若罚款1至5倍违法所得,再以10%的标准奖励给举报人,有的案子涉及奖励金额不是小数目,奖励金额有可能超过百万元。
因此,笔者建议《证券法》修订时,将打击股市违法违规可尝试举报奖励这样条款补充进去,以使举报奖励制度获得法律支撑。因为,保护市场,就是保护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市场。市场与投资者、投资者与市场,两者须臾不可分,而我国最活跃的个人投资者群体,散户占比高,缺乏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容易成为各种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而对举报股市违法违规行为设立相应的奖励标准,实施举报奖励制度,不仅调动内幕知情者的积极性,也可吸引更多专业人士参与揭露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及时发现案件,促进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打击的法律威慑力,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言以蔽之,此举比媒体揭露的作用更大,将形成更强的外部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治理能力,促使市场规范运作收到事半功倍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