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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案件:理财产品为何成诈骗工具

2013年08月14日 11:44   来源:人民网    

  中国银行业创新不断,各种金融衍生品和理财产品也层出不穷,一些打着银行理财产品名义进行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利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案件出现了一个新的高峰,而且呈现出犯罪人员分工协助,犯罪手法智能化趋势。

  纵观近来政法系统查办的有关金融凭证诈骗、票据诈骗等案件,犯罪分子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手法进行诈骗。1.通过为被害人办理开户和存款,偷开U盾及网上银行功能将钱盗划。犯罪分子以高息为饵,诱骗被害人至银行开户并存款,然后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在陪同被害人开户、存款之际,偷开存折对应的U盾及网上银行外转账功能,通过网上银行将钱盗划出去。2.通过调换被害单位印鉴卡的方法将钱盗划。如金融凭证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以高息为饵,诱骗被害单位至银行开户并存款,然后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调换被害单位的印鉴卡,以电汇方式将钱盗划出去。3.通过为被害人办理开户和存款的过程,偷开存折对应的借记卡将钱盗划。犯罪分子以高息为饵,诱骗被害人至银行开户并存款,然后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在陪同被害人开户、存款之际,偷开存折对应的借记卡,通过借记卡将钱盗划出去。

  此类金融诈骗犯罪中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起着关键作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之所以上当受骗,是与犯罪分子中有银行工作人员分不开的。正是由于犯罪分子中有银行工作人员做掩护,而犯罪的地点又是在银行这一特殊的环境,被害人才会轻信犯罪分子所说的“理财产品”,才会失去警惕同意犯罪分子帮助其开户和存款。当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起着关键作用,但是外部犯罪人员在诈骗中起着主要作用。诈骗的起意是由外部犯罪人员首先造意,整个诈骗手段和方法是外部犯罪人员策划,寻找资金掮客、拉拢银行工作人员、私刻印章等一系列客观方面的行为均是其完成。

  分析此类案件,不难看出犯罪是由外部犯罪分子首先起意,谋划以高额息差为饵,诱骗被害人将钱存入指定银行,然后利用银行工作人员将钱盗划出去;其次,外部犯罪分子策划并实施了整个诈骗行为,外部犯罪分子先通过资金掮客找到被害人,然后拉拢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办事”,最后冒充存款人员将钱盗划占为己有。同时,在此类犯罪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获取“好处费”,帮助外部犯罪分子偷换印鉴卡或偷开借记卡,其行为的性质实际上是协助外部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是为外部犯罪分子犯罪提供帮助,因此,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犯罪分子是诈骗犯罪团伙的共犯,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

  笔者认为,完善防范此类案件应加强银行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管理。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加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管理是防范外部犯罪人员勾结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有效的防范途径之一。此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公众防范意识,及时揭露犯罪分子最新的犯罪手法,从而提高公众防范意识,辨别真伪,避免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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