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股民黄某诉ST鲁北(60072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与股民时某诉亚星化学(600319)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昨日分别为济南中院立案受理。两案分别涉及诉讼金额19670元和12764元,宋律师表示,在法院立案后,这两个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因此,符合起诉条件的股民可与他联系,别错过索赔机会。
2009年6月13日,ST鲁北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2年5月23日,ST鲁北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ST鲁北在2007年、2008年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最早为2006年5月24日之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违法包括: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等。宋一欣律师表示,因ST鲁北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ST鲁北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ST鲁北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符合起诉条件的ST鲁北投资者为:2006年5月24日至2009年6月13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9年6月1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ST鲁北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2010年11月16日,亚星化学公司披露因违反证券法被山东监管局对公司立案稽查。2012年6月18日,亚星化学公司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亚星化学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3.未按规定披露与亚星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4.2011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宋一欣律师表示,因亚星化学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亚星化学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亚星化学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符合起诉条件的亚星化学案投资者为: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6日间或2009年2月9日至2011年11月4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11月16日后或2011年11月4日后卖出或仍持有亚星化学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宋一欣律师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他将征集ST鲁北、亚星化学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与他联系。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他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他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