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的一桩财报虚假案让香江控股惹上麻烦。近日,中小股民诉香江控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据悉,此次参与诉讼的股民增加至24人,涉及的投资者损失约为300万元。截止7月31日庭审结束,被告香江控股不接受调解,庭审结束并未宣判。
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公告称,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香江控股所属广州番禹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现象,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香江控股处以15000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香江控股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已缴纳相关罚款,补缴税款。
信披存在严重违规
财务造假,股价下跌,股民损失。香江控股应不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责任,成了本案争议焦点之一。
一位涉及诉讼的投资者认为,香江股份财务造假,同时在财政部做出惩罚措施之后也并未发布公告,涉嫌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进一步扩大。
投资者代理律师刘国华表示,香江股份因财务造假,已被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行政处罚,显然构成虚假陈述。
然而,香江控股却不以为然。其在法庭上表示,股民损失是“系统风险”导致,并提交上证指数走势图等证据。
刘国华坦言,这是此类案件几乎所有被告都会提出的观点,但个股与板块,大盘指数的涨跌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公司的股价主要还是由公司自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等决定,被告多次作假,造成股价扭曲,股民损失惨遭,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香江股份认为股民的全部损失均因外因导致,于理于法均不合。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损失。
律师将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
由于财政部公告较为简单,并不完整,这也成了推进案情进展的一个重点。
据悉,在3月22日投资者第一次上诉时,当时法院要求被告香江控股提供当时遭到处罚的决定书,而香江控股先是否认有过处罚,而后又以处罚书是保密文件为由拒绝提供。
刘国华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这其中就包括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这一规定。
面对目前投资者维权困境和香江控股的态度,刘国华向中国网财经透露,稍后将向财政部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