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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新政实施 部分保险产品降价

2013年08月05日 08:21   来源:重庆晚报   

  不再执行2.5%上限

  保监会消息称,新的费率政策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

  二是避免预定利率放开可能引发全行业非理性竞争,最终形成偿付能力风险。保监会通过偿付能力监管,将准备金评估利率限定在3.5%上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险企大打价格战的空间。

  部分保险产品降价

  “对消费者来讲,利率放开初期肯定有好处,因为市场上会出现一些比较激进的短期产品。”业内坦言,为了抢市场,一些小型保险公司可能采取激进做法,推出一些高收益产品吸引消费者。

  市内部分寿险公司人士称,虽然新政出台后的新险种尚未面市,但是可以预知,部分险种保费可能更低。对于寿险产品的定价而言,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生命表反映的死亡率(生存率)和预定利率。目前要求寿险定价统一使用前几年出台的经验生命表,没有活动余地。定价高低能够灵活把握的是预定利率,设定的预定利率高,相同保障条件下产品的价格就便宜,或者说同样价格可获得的保障更高。“放开普通型人身险费率,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盈利水平和经营水平提高利率,降低保费,提高被保险人的保障水平,对消费者是个重大利好。”

  有寿险公司算了笔账,以养老险为例,如果预定利率由2.5%上升至3.5%,增加1个百分点,结果将有两种方式体现———寿险产品保费不变,客户拿到的回报比原来增加很多;如果拿到的回报保持不变,产品保费将降低很多。

  退保后再投请慎重

  为保障消费者利益,此次改革保监会适当增加事前监管力度,规定人身险费率超过3.5%的产品,需经保监会审批;费率低于3.5%的产品,仍实行备案制。养老保险审批、备案“利率分界”,规定为4%。

  分析人士称,对于新费率可能导致的退保问题,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传统保障型产品中,生效3年以上的,退保后再投新保险,费用损失会超过费率调整带来的收益,并不划算。生效不满3年的保单,数量只占全部保障型业务的1.39%,即使集中退保,也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

  业内认为,和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一样,此次保险利率市场化改革也是渐进式的。保监会在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的同时还指出,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2.5%。也就是说,此次寿险费率改革仅仅是跨出的第一步,后续改革还有待渐进实施。

  从1999年沿用至今,上限固定在2.5%的寿险预定利率终于松绑。保监会2日表示,自8月5日起正式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新政策,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这意味着执行了14年之久的2.5%上限规定终于突破。

  市内部分寿险公司人士认为,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有望花更少的钱买到利率更高的保险产品。

  重庆晚报记者 张彬

  预定利率

  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通俗地说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回报率。

  事实上,1999年以前是保险公司自由定价的,1999年年中保监会出台2.5%预定利率管制。

  普通型人身险

  通常是指纯保障、消费型的人身保险,比如重疾险、定期寿险、生死两全保险、终身寿险、没有分红功能的健康险等。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保险不在其中。

  


(责任编辑:毛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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