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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新规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保驾护航

2013年08月05日 07: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关于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证监会自2004年启动专项计划开展研究论证工作,并于2005年以试点的方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试点阶段,对资产证券化过程起规范和引导作用的只有《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和《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等较低级别的规定。2013年3月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立法的效力级别提高到部门规章,解决了前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由于立法层级较低而约束力受到明显局限的问题,为证券业更好地进行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规在立法上做出了多个方面的突破性规范,其中重要的一点突破就在于扩展了基础资产的内涵和外延。《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新规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范出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将基础资产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展,明确了可以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意味着将知识产权包含在了基础资产之中。知识产权是否具备作为基础资产的合法适格性的问题,是备受证券界和知识产权法学界期待和瞩目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自试点以来就亟需解决的前提性问题。纵然目前学界对于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标准的认定问题众说纷纭,但是其标准中公认关键的一点是要求这种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能够产生稳定和持续的现金流。

  基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是符合基础资产标准的。首先,从时间的角度看,在我国,发明专利具有20年有效期,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10年有效期;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10年有效期且可无限次续展其保护期;著作权依其是法人作品和自然人作品不同分别具有自发表后起算50年的有效期和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的有效期,较长的保护期对于发行证券获取收益而言是充足的。其次,从收益的角度看,可预期的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是资产证券化所必备的,而版权的版税稿酬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商标许可使用费等知识产权都符合这个要求。因此,从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能够在较长时间内获得持续稳定的现金流,知识产权财产权利是符合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标准的。新规将知识产权包含在基础资产之中、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意味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合法性将成为毋庸置疑的问题。这也同时使得在证券化之前,知识产权不必先通过行政机关的确认和授权的程序,不仅避免了繁琐冗长的手续、节约了融资成本,而且能够有效避免申请过程中因对智慧成果不慎泄露而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对此,从长远来看,新规的此项突破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无疑会产生深远持久的推动效果与前所未有的激励作用。

  新规的公布实施解决了讨论已久的在立法层级和规范方面的立法局限性问题,但是仍然缺少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门而明确的规定,其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新型融资形式的保驾护航作用难免受到制约和阻碍。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立法方面尚待解决的问题仍然存在且不容忽视。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很多具体问题,例如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抵押、定价或转让等问题,都没有法律制度方面的明确指引与规范,难免会在实践操作中频频发生分歧、争议甚至混乱。另外,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诸多具体问题与《信托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多部法律的现行规定相抵触。例如,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证券的发行主体的设立问题以及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证券的发行、转让问题都存在相当程度的制约和阻碍,进而无疑会影响到知识产权证券化整个过程的顺利开展和进行。类似的漏洞和矛盾之处不胜枚举。既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又在具体问题上与相关的多个现行法律制度难契合,这些问题不仅应被正视和重视,而且应该尽快付诸研讨、开展对此类法律制度修改完善的相关举措。就目前而言,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现状,这些相关部门法的修改完善是需要充分研究和审慎推进的,至于究竟是通过补充规定或例外情形的方式对相关法条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必要修改,还是以单行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具体的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规范,都应该具体分析并视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恰当选择。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方兴未艾,碍于政策、管理水平、市场成熟度、社会知晓程度等诸多方面的不足或不配套,其中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尤其尚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该认识到,除了需要专门立法以及修改完善相关的现有规范之外,实践中有待研究探讨的问题还有很多。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的实践经验较之发达国家而言明显不足,至今鲜见相关案例可供遵循参考。美国作为目前世界上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最充分的国家之一,其涉及版权证券化问题的“梦工厂”案、涉及专利权证券化问题的Zerit案和涉及商标证券化问题的Guess案等著名案例都值得我们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其经验进行总结与借鉴,从而用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制度。在借鉴美国等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制度经验的时候,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相关领域发展现状,谨慎有序地以先试点后分析再推广形式逐步推进制度完善工作。

  我国目前应该以“十二五”规划之知识产权战略的逐步实施为契机,修改和完善各相关部门法中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努力尽早制定出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规范,解决这个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却仍未得到充分解决的问题。总而言之,抓住时机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专门立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已然势在必行且仍任重道远。(证券日报 冯晓青 吕莹 )

  (本文第一作者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生)


(责任编辑: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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