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医疗企业在中国颇有点“酷暑难熬”。涉及强生公司及其经销商的“纵向垄断案”历经两级法院长达3年时间审理后,昨日尘埃落定,强生判赔53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日终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简称“强生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简称“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外资垄断地位受挑战
对此,强生公司昨日傍晚回复本报称声明暂未发布,拟好将发给本报。
“外资品牌在医疗耗材领域享有‘垄断地位’的日子一去不回了,不少产品国货使用率超过六成,竞争越来越激烈。”中大孙逸仙纪念医院骨科陈燕涛副教授表示。
诉
经销商低
价竞标遭
强生惩罚
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当年的《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此期间,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当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强生公司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后取消其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并最终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后双方展开了为期三年的拉锯战。
判
强生15年价格不变
涉嫌垄断
本案审判长、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丁文联表示,医用缝线产品市场不断有新品牌加入,但强生公司可以以15年不变的价格从容应对竞争,充分说明强生公司对其缝线产品具有很强的定价能力,涉案产品缺乏需求弹性又更加巩固了强生公司的定价能力。这一点,对于法院综合考量“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和“强生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很强市场地位”两项因素均非常重要。
上海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应当适用《反垄断法》,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违反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行为所作处罚以及之后停止缝线产品供货的一系列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应当对其垄断行为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说法
国货使用比例提高
“拿医用缝线为例,外资品牌和国产品牌的价差至少达到30%,不过近年来市场格局变化,外资品牌的议价能力也在减弱,市场不一定还能高度接受。”陈燕涛副教授表示,国产耗材技术工艺提高很快,再加上扶持,国货的临床使用比例也在不断提高,所以外资品牌也应更多考虑价格灵活性。
武警医院耳鼻喉中心娄新勤主任则认为,在医疗器械领域,中外品牌还是存在不小差距。“即使价差颇大,但综合考虑质量稳定性、使用周期等,外资品牌还是有一定优势的。”她认为,中外品牌未来在价格、技术含量、售后服务等多方面还将存在长期厮杀、混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