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兰素史克公司行贿事件还没了结,强生旗下医疗器械公司因限制经销商“最低转售价格协议”,8月1日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违反《反垄断法》,赔偿经济损失53万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执行,而美国很早就严格禁止限制最低转售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经销商定价自由。分析人士指出,强生公司的此类行为是为了维持高额的价格体系。
一审胜诉二审败诉
8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简称为“强生公司”)赔偿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锐邦)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并撤销了一审判决。据悉,这是国内首例纵向垄断案,且以原告胜诉了结。
北京锐邦是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经销合同每年一签。
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北京锐邦签订《2008年经销合同》(以下简称《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北京锐邦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在此期间,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2008年3月,北京锐邦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4月,强生公司人员对北京锐邦的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
2008年7月1日,强生公司致函北京锐邦,以其2008年3月在人民医院的竞标中,私自降低销售价格,获取非授权区域的缝线经销权为由,扣除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并取消其在北京阜外医院的销售。
8月15日起,强生公司不再接受北京锐邦医用缝线产品订单。9月,强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
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北京锐邦续签经销合同。
北京锐邦认为,强生公司以直接限制竞争为目的,在经销合同中以合同条款限定其向第三人最低转售价格,还依据遵守指定价格水平的情况对其采取警告、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间接方法,胁迫和威胁其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同时,强生公司还实施价格监督制度,达到更有效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目的。
北京锐邦认为,强生公司行为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应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1400万元。
但是,2012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游市场存在多家经营者的情况下,北京锐邦不能举证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与限制竞争效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证明该案所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危害,不能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协议,驳回诉讼请求。
北京锐邦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8月1日判决,该案争议应当适用《反垄断法》。上海高院认为,强生公司在2008年《经销合同》及附件中制定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在该案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并不存在明显、足够的促进竞争的效果,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定垄断协议。
而强生公司对北京锐邦违反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行为所作处罚以及之后停止缝线产品供货的一系列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应当对其垄断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其他损失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北京锐邦的其余诉讼请求。
有最低转售价协议就算违法
“一二审法院认识不同在于,上海高院认为,只要能证明经营者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并能证明该约定具有约束力,就认定构成了《反垄断法》中的‘限制竞争’。”北京一法院法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据悉,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执行,其中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而价格垄断属于垄断协议中的一种类型,目前我国有《反垄断法》、国家发改委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最高院司法解释,三个法律法规来制约垄断行为。
他指出,北京锐邦、强生公司双方黑纸白字地签订带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的协议。而强生公司又实施了监督北京锐邦落实该条款的措施,并对违反该条款的行为后予以了停止供货、取消经销权的处罚,因而足以证明这个协议不仅与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有直接因果关系,更是有拘束力的,必然会导致限制竞争。
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指出,限制价格协议有三方面的危害性。一是可能诱发厂商之间通过限制最低转售价格使报价更具有透明性,进而为厂商彼此实施限制价格竞争的协同行为提供便利;二是可能使经销商之间实施限制价格竞争的协议或协同行为;三是可能直接借助同时代理其他厂商的经销商,来实现厂商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
记者了解到,美国严格禁止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可以追溯至1911年。
2007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应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采用合理原则的判决。2009年美国联邦众院民主党党团就启动了制定《消费者折扣保护法》的进程,通过联邦立法来严格禁止限制最低转售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经销商定价自由。
欧盟及其前身自1973年以来,也都严格禁止各类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2010年欧盟委员会公布的《纵向限制指南》也呼应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但认为有三种情况限制价格有利于经济效益、不应被处罚:一是新产品在刚引入市场时,二是在产品的使用较为复杂需经销商传授相关经验与技巧,三是为遏制经销商通过“搭便车”行为。
据北京某法院法官介绍,很多人都认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不属于垄断,这主要是因为《反垄断法》2008年开始实施,时间不长,很多人对此缺乏认识,强生公司在中国签订合同时也犯了这个错误。“但在美国,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因为一旦被诉讼,企业将承担巨额的赔偿金。”
为了维持高额的价格体系
“充分的市场竞争,才能让患者获取价格合理的产品。”分析人士指出,强生公司的此类行为扭曲了我国医疗器材市场的市场竞争秩序,变相推高相关产品与服务价格。
“限制最低价转售的内容在行业内不算普遍,我与强生公司的代理合同就没有这一内容。”强生一高值医疗器械北京地区的一位代理商告诉记者。
据这位代理商介绍,作为强生公司的代理商,一般都参与医疗机构招标、执行北京医疗机构招标价格,“只能按中标价买卖,没有最低价之说”。
“这个缝线产品属于低值耗材,强生公司出此约定可能是担心低价竞争、破坏自己的市场份额。”他推断。
北京锐邦的代理律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宾指出,最低转售价协议的签署对强生公司而言,是为了监督各个经销商落实这个协议。因为作为一个经销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最大的目的,在经销商的经营活动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定价行为,通过招标实现销售量的增加。而强生公司担心经销商如果这么做,就乱了价格体系。
“我了解到,北京医疗器械招标管理规定,如果一个经销商突破了规定价格以后,同样的产品再到其他医院是按废标处理。”他指出,强生公司目的是为了维持自己高额的价格体系,可以看到,15年来,它的价格一直维持在一个高位。
爱惜康缝线是一种新型合成的可吸收外科缝合线,术后反应小、吸收完善和伤口疼痛轻、感染率低等优点。爱惜康公司产品是目前最尖端的技术,因此该公司也被汤森路透评为全球100家最具创新机构。
强生医疗器械公司1日并未对这一判决做出任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