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起涉嫌垄断案迎来终审判决:上海高院判决强生公司行为构成垄断,应赔偿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3万元。对这起为我国首例原告胜诉的垄断案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黄勇评论说:“这是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表明中国法院在审理反垄断法案件方面不仅具备了足够的专业能力,而且已经发展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审判理念。”
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与强生公司有着长达15年的合作关系。15年间,涉案的医用缝线产品价格基本不变。2008年,两家公司签订当年经销合同,约定锐邦在相关区域销售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不得低于强生规定的价格。当年7月,强生以锐邦私自降价为由,取消其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2009年,强生不再与锐邦续签经销合同。2010年8月,锐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赔偿其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去年5月,一审法院认为锐邦举证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请,锐邦不服上诉。上海高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两家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新一轮的唇枪舌剑,并分别搬出专家观点为自己佐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龚炯认为,强生公司缝线产品早期作为手术的高档用品,只在一线城市的主要医院销售,目前则广泛应用于各级医院,甚至门诊都开始使用。强生公司的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导致产品价格被人为提高,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谭国富则提出,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强生公司缝线产品的相对价格一直在下降,并没有因限制转售价格而上升,所以不能认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强生公司在锐邦公司违反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后的一系列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锐邦公司2008年因缝线产品销售额变动而减少的正常利润及同行业其他品牌销售价格、相关税负等因素,法庭酌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3万元。
本案审判长、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丁文联表示,强生公司以15年不变的价格从容应对市场竞争,充分说明其对缝线产品具有很强的定价能力,同时涉案产品缺乏需求弹性又巩固了这一定价能力。这对于法院综合考量“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和“强生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很强市场地位”两项因素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