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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利空前先“闪” 友利控股涉嫌信披违规

2013年08月01日 09:25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7月31日,友利控股(000584.SZ)发布公告称,7月25日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友利控股存在未披露关联关系、与关联方存在交换承兑汇票的行为,未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六项违规行为。

  有投资者质疑,友利控股此次披露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告本身可能也存在违规行为。因为7月25日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至7月31日才公告,而7月25日、26日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却完成了大幅的减持套现,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可以在利空没有披露之前先于中小股东“跑路”。

  7月31日,友利控股董秘田丽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们接到他们的减持通知时也很愤怒,为此董事长还专门去和减持方还有监管部门沟通过,公司确实在25日把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这事跟四川这边的董事通报了,但是没有通知到缪双大先生,所以我们认为利创新能源的减持是在不知情情况下的巧合。

  存六项违规行为

  7月31日,友利控股公告称,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四川证监局发现友利控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章程》对董事长授权不规范;二、公司未披露与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方关系;三、公司与关联方存在交换承兑汇票的行为,未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五、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代管账户行为;六、对控股子公司管控存在缺陷。

  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最令投资者诟病的是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行为,这也是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检查的重点。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凯盛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友利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四川恒创特种纤维有限公司25%股份;江苏双良氨纶有限公司27.86%股份;江阴友利特种纤维有限公司25%股份。经查,公司关联自然人对凯盛实业存在重大影响或控制情形,凯盛实业为友利控股关联方,公司未披露与凯盛实业的关联方关系,不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巿规则》相关规定。

  此外,友利控股与关联方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双良集团,2011年全年累计发生与同一主体控制的关联人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1602.26万元,占友利控股2010年末净资产的0.97%,公司未予及时披露。2012年全年累计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8452.29万元,占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的5.11%,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对此,有法律专家指出,友利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巿规则》相关规定,隐藏关联关系和隐瞒关联交易历来是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而友利控股上述行为可谓撞在了枪口上。而隐瞒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背后是否涉及调节利润和利益输送行为还有待监管机构的进一步调查。

  为一致行动人减持而延迟信披?

  除了被监管机构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友利控股这条公告本身也被指存在延迟。利空公告没有及时发出,而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却在此期间完成了减持,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中小股东的损失,有投资者如是表示。

  7月30日,友利控股公告称,于2013年7月26日下午收市后接到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来函,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创新能源)于7月25日和2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分别减持公司83.01万股和555.49万股,减持均价11.88元-12.8元区间。即使全部以11.88元/股计算,利创新能源此举也大幅套现7585.38万元。

  利创新能源系友利控股实际控制人缪双大实际控股的企业,为友利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一致行动人,而缪双大还担任友利控股董事的职务。

  对此,有投资者质疑,缪双大为友利控股的董事,同时还是友利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那么友利控股在7月25日收到四川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时,其就有可能知晓。但是缪双大旗下的利创新能源却在7月25日和26日大幅减持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中小股东此时却不知道这一利空消息。

  此外,直到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减持后,7月31日友利控股才披露了这一利空消息,信披的滞后是否也是一种信披违规呢?

  对此,7月31日友利控股董秘田丽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们接到他们的减持通知时也很愤怒,为此董事长还专门去和减持方还有监管部门沟通过。公司确实在25日把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这事跟四川这边的董事通报了,但是没有通知到缪双大先生,所以我们认为利创新能源的减持是在不知情情况下的巧合。

  律师建议监管机构介入调查

  对于友利控股存在的问题,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表示,友利控股在2013年7月25日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却迟延至7月31日发布公告,明显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厉律师进一步指出,利创新能源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旗下的企业,属于“更容易接触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有关信息交易的特定对象”,恰巧在监管措施公告发布前的7月25日、26日减持股份,“如此巧合、疑点重重”,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违规减持。

  厉律师还表示,上市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无疑是重大事件,如果上市公司故意迟延披露重大利空信息,而一致行动人恰巧在利空公告前减持,明显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这一事件很典型,建议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吕江涛)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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