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南京召开的全省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省政府决定从今年8月起在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实施综合改革,年底前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除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外,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也就是说,随着年底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以药补医”将在江苏县级公立医院全面终结。省政府办公厅7月26日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均要在2013年实施综合改革,年底前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经过2-3年的努力,力争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如何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成为重点。《意见》明确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副省长毛伟明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说,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对县级公立医院按规定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等公共服务经费,按照服务成本予以保障。省财政要继续对经济薄弱地区县级公立医院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和促进改革。
省物价局副局长孔祥平告诉记者:“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必须坚持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政府投入等多管齐下。任何与药品价格直接相关的折扣和馈赠,都要从其进价中扣减,按进价零差率销售。要掌握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合理额度。”
这个合理额度到底是多少?孔祥平透露,应当是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政策规定的合理药品差价扣减医疗卫生机构自我消化的10%和政府专项补助后的部分。各有关县(市、区)在制定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时,如按照省局指导意见测算的调价总额度超过应当调整的合理额度,要相应降低调价幅度或减少调价项目,不得增加患者的实际医药费用负担。
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后,医保基金支出增长要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既要发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合理补偿作用,又要体现对医疗费用上涨的制约作用。据了解,我省将着重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按照总额控制、强化监管、协调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方式,使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