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改委网站刊登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称,中国将鼓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开发园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建设,意在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意见》鼓励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当中提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制度设计原则应当是“统一组织,统一担保,捆绑发债,分别负债”。对于集合债券发行主体募集资金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以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除了小微企业自身发债,《意见》还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小微企业支持覆盖面。同时,鼓励通过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财政配套措施,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保驾护航”,扩大试点规模。
加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意见》要求各省与属地财税部门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国务院此前出台的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分析人士称,管理层已经注意到民企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经营困境。随着政策的持续落实,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将适当改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都有积极意义。
同时,《意见》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小微企业。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加快研究出台鼓励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小微企业的激励制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清科资本的一位投资经理对记者表示,他去年投资的一些企业有些可以说是小微企业,如某些刚刚创立的生物医药公司,目前可能只有发展思路和相关研发人才,基本上没有销售收入甚至亏损,但因为觉得有前景,还是愿意投;但对于其他行业的一些企业,则要求会高一些。
《意见》表示,要继续加大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力度,鼓励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与小微企业的项目对接活动,促进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资本的投资需求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机结合。
“VC投资在推动高新技术发展、催化小微企业成长、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平衡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投资手段不可比拟的。”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对记者表示:“《意见》首先重点提出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扶持,并提出了VC、PE和产业基金等可以通过发债形式来间接扩大能够进入到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初衷很好,思路也对,但接下来更需要相配套的细则规定,逐一落地。”
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意见》提出,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财政配套措施,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稳步扩大试点规模。
据了解,中小企业集合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融产品,用以解决中小企业由于资信评级低、融资成本高等原因很难进行发债融资的难题。是通过牵头人组织,几家企业“抱在一起”作为发债主体,向投资人发行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通常采取“统一冠名、统一担保、分别负债、集合发行”的模式。目前已发行的集合债基本依赖于大银行或资信良好的企业为其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小微企业参与到集合债的发行中来,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好处的。因为与私募债相比,集合债的成本相对低很多,尤其在综合成本方面比私募债具有更强的竞争力。”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刘永利此前称。
不仅仅在利用资金支持转型上,《意见》还限制过剩行业的小微企业发展,要求严格限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间接或直接投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违规在建项目。
《意见》还要求清理规范涉及企业的基本银行服务费用,完善银行收费定价机制。加强对商业银行收费的监管,把规范银行收费行为作为清理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重点查处商业银行审核发放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捆绑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行为以及明令取消的项目继续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彻查违规行为,整肃经营环境,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金改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