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已形成比较完善的规范体系,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但尚未针对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目前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主要参考《公司法》等基本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对于激励方式的选择,根据已有案例,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激励对象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二是激励对象通过法人单位(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非法人单位(如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该两种方式各有利弊。激励对象直接持股的方式操作较简单,股权层次较少,股权归属关系清晰。对被激励对象而言,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较灵活地选择处置股权的方式和时机,有利于实现激励对象利益最大化,激励效果明显。但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激励对象在证监会审核该拟上市公司申报材料期间,因离职等原因发生股权转让,导致该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拟上市公司需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上报,影响上市进程;如上市后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过多、频繁地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可能影响公司的市场形象。以激励对象间接持股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其激励对象数量可相对较多,且便于整体统一管理;直接持股的法人单位或非法人单位的股东或合伙人变更(激励对象变更)不会影响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无需重新申报;激励对象不能在二级市场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激励对象通过直接持股单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对上市公司市场形象影响较小。但该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激励对象不能在二级市场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法便捷地实现收益,不能最大程度发挥激励效果。无论通过法人方式还是非法人方式间接持股,法人或非法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一定税负(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在实际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税收相关规定时存在差异).
对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拟上市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主要采取增资或股权转让的方式,二者在上市后股票锁定期、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时机等方面存在不同。根据审核要求,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东所持股票应当在公司发行上市后锁定三年;若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前6个月内发生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所持股票应当在公司发行上市后锁定一年,若受让股票来源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比照控股股东的限售条件锁定三年。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所持股份,拟上市公司拟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一年内实施股权激励的,仅能采取增资方式;而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实施股权激励的,采取增资或股权转让的方式均可。无论采取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如无特别安排,激励对象所取得的股权必须同权、同价。
对于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的定价,目前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已有案例,拟上市公司多以注册资本、经审计净资产或经评估净资产为依据确定。根据中国证监会目前的审核实践,对于拟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按照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如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的价格与股权公允价格存在差额,其差额应计入管理费用。对于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目前尚未强制执行该政策。
在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为使股权激励达到最优效果并保障拟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通常在相关协议中设置合理的限制条件,如工作年限、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等。但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条件的设置应注意其合法性和规范性,否则一旦引起争议或纠纷,处理不当将会使股权激励的效果大打折扣或对公司首发上市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