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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今起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 取消七折下限

2013年07月20日 06:56   来源:中国经济网   

  央行昨日晚间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央行本次决定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措施共有四条:一是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二是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三是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四是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作调整。

  “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后,金融机构与客户自主协商定价的空间将进一步扩大。”央行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此举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定价策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不断提高自主定价能力,转变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居民的金融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将促使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不同的融资渠道,随着企业越来越多地通过债券、股票等进行直接融资,不仅有利于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促进社会融资的多元化;也为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贷款留出更大的空间,提高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

  这位负责人称,总体看,此项改革是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有效的政策引导和审慎性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这位负责人称,因此,此次改革未对现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作出调整,其利率下限仍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不变。

  2004年10月,在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时,考虑到当时城乡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尚不完善,暂时保留了对其贷款利率的上限管理,并将利率上限由基准利率的2倍扩大至2.3倍。

  该负责人强调,近年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合力推动下,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城市信用社已处置或转型为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农行“三农事业部”改革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得到了积极改善,放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从外部条件看,除农村信用社外,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其他各类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均已放开,通过竞争决定贷款利率的机制初步形成;从内部条件看,自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其内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贷款定价机制不断完善,定价行为趋于理性;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农村信用社实际贷款利率已极少触及上限,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后,涉农贷款利率不会大幅提高。

  这位负责人指出,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设立上限,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自主定价,提高发放涉农贷款的意愿;有利于增强农村信用社满足多层次涉农贷款需求的能力,提高涉农贷款资金的可得性;有利于统一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政策,营造各类金融机构间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不断优化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对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具有积极意义。

  “此次改革没有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主要考虑是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影响更为深远,所要求的条件也相对更高。”这位负责人指出,从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看,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最为关键、风险最大的阶段,需要根据各项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2003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尚未完全到位,同时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等配套机制也正在逐步建立过程中。为此,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条件,稳妥有序地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

  这位负责人指出,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继续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优化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立健全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机制,逐步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更大程度发挥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来源:证券日报  记者闫立良)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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