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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益的信托产品风险在哪 亏损了谁来兜底?

2013年07月15日 15:48   来源:钱江晚报   俞萍丽

  很多买信托只看收益率,不知风险在哪里

  冗长繁琐的合同文本,直看得人云里雾里

  “我行明天起发行稳健理财产品,182天5.1%,364天5.2%……”昨天,周虹接到某银行的理财短信,不久另一家银行也发来短信,正在代销一个房地产信托产品,预期的年收益在9.5至10%,投资起点100万,周虹显然偏向后者。

  她马上拨通了短信上的电话号码,表示想预约认购。不过,由于投资金额不算小,周虹问了一些相关项目的风险情况,没想到越问疑问越多。

  银行代销的信托谁负责

  “你们这款理财产品,是哪家机构开发的?”

  “ 是XX 信托公司发行的,这是西部的一家知名信托公司。我们是代理销售的。”电话那端的客户经理特别提到了信托公司的资质。

  “这么高的收益率能保证吗?会不会亏本?”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过,这个项目一般情况下是能保证的。”

  “一般情况能保证,那要是遇到特殊情况亏了怎么办?”

  “有没有风险,主要看该项目的现金流和抵押物,现金流充足,抵押物牢靠,一般都不会有问题。我们代销的这个项目是青岛的一个房地产项目,项目前景和风险保障,信托公司已做了层层把控,抵押物有土地抵押和相关企业担保两种方式。风险非常小。”

  “那万一到期兑付不出,我们怎么办?”

  “不可能有你说的情况。项目立项后,作为资金的受托方即信托公司会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而且随时会进行信息披露;万一有风险,监管方也会在第一时间帮助处理项目兑现。”

  听到这里,周虹反而有些不那么放心了,融资方即信托项目在外地,她无法了解清楚,信托公司在异地,而银行只是代销机构,“只负责销售,不承担风险”,万一真有风险,找谁维权还是个麻烦事。而合同上要抄的那段话“本人已阅读风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意味着一旦无法兑付,最终的风险是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一个走上拍卖程序的案例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信托合同中不允许承诺保本、保收益等字眼,还要客户签署风险认购书。这说明,信托产品肯定是有风险的。信托年化收益主要集中在8-12%之间,这超越了很多实体经济的利润率。没有风险你凭什么拿那么高的收益。”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解释。

  前不久,山东一个房产信托项目因无法到期兑现,不得不走拍卖程序,曾引起了业内和投资者的关注。

  据悉,拍卖标的物青岛凯悦中心,涉及中融信托发行的房地产信托项目,被信托业称之为著名的烂尾房地产。在遍寻不到下家接盘的困境之下,不得不提请法院进行拍卖。

  该信托项目成立于2010年10月,募集规模为3.845亿元,预计年收益率为10%左右。

  “当初产品立项时,看起来也是很牢靠的。”一位业内人士介绍,房地产信托最红火的时候,也是房地产企业最缺钱的时候,房企的融资成本在20%左右。而在兑付期到来之时,房地产面临宏观调控,市场行情不好,项目销售不成功,风险就出来了。“无法按时兑现。怎么办?没有钱还,只好选择拍卖抵押物。但能否全额兑付,还要取决于它的拍卖结果。”

  信托产品的风险在哪里

  现在,不少投资者是通过银行渠道购买信托的,买了一个信托产品,最关心就是预期收益率和投资期限,不会过多地去了解项目本身的风险、发行方的资质,当然,冗长繁琐的合同文本,也让多数投资者丈二摸不着头脑,自己能做的,也只有缴钱签字而已。

  比如常在银行渠道销售的信托产品,从项目立项到销售到兑现,要经过几个环节,哪些路径,很多人并不清楚。

  举个例子,一家房企要开发一个高档楼盘,自有资金不够,银行又贷不到款,就找到信托公司,愿意付出18%的成本,让它帮助融资;信托公司一看项目本身可行,而且给出的利率也诱人,将其包装成信托产品,先找代销机构,最普遍的是找银行,也有找第三方理财机构,按照市场行情,起码给3%至4%左右的手续费,信托公司在这桩受托理财中至少也要得4%左右的手续费,剩下10%左右的收益,对投资者也有不小的吸引力。

  万一出了问题,对投资者来说,最大的风险在哪里?拿房地产信托来说,风险在于:一是融资公司无法偿还资金;二是房地产接盘基金对于打折低价的房地产项目没有兴趣 ;三是市场对于大幅打折后低价出售的土地和房产没有购买意愿;四是信托企业及其股东无力偿还投资者损失。

  投资亏损了如何维权

  信托产品出现亏损时,投资者最关心的是,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会不会兜底?

  实际上,如果按照合同,银行在代销产品和推介产品发生亏损时几乎不需要承担责任,信托公司承担的责任亦有限。

  比如在一般的格式风险提示书中,订立合同的几方会约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有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失误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若依据合同,在这中间没有银行的责任,而信托公司则看是否处置不当承担责任。当然,投资者不甘心,比如一位金先生投资山东一信托项目,无法按期兑现,找银行,银行说我们只是代销,你是跟信托公司签合同的,还得找信托公司;找到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说正在联系融资方,尽量减少损失,关键是看项目方;找项目方,项目方说你跟谁签约,就找谁索赔。最后又找到信托公司,无奈之下,信托公司会拿出挡箭牌:按照信托法有关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那么,如果真遇到上述金先生这种情况,向谁来维权呢?对此,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金都表示,“如果销售过程中出现误导导致投资亏损事实发生,那么投资者可根据亏损程度,让代销方来承担一定的赔偿,当然,前提是有证据,证明确实有销售误导。”郑律师说,事实上,因为缺少证据,也因为有书面签字,投资者维权很难有乐观的结果。

  “投资者在银行渠道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如果银行方面事先尽到了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责任,那么,最终要根据信托合同来定责,不过,由于投资者有书面签字,最终的风险只能由投资者承担。”

  因此,想购买高风险产品的投资者,一定要确认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产品是否足够了解。此外,对合伙购买信托的投资者来说,事先一定要签个合同,可以请律师、公证处和其他第三者证明,保证合伙人在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时候不发生纠纷。

  信托产品出现亏损时,投资者最关心的是,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会不会兜底?实际上,如果按照合同,银行在代销产品和推介产品发生亏损时几乎不需要承担责任,信托公司承担的责任亦有限。(俞萍丽)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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