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就可以申报公募基金业务的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目前仍没有动静,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两家券商提交的申请 材料 被退回。法律专家认为,无论是政策许可还是业务架构以及公司治理,目前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公募资格都存在门槛。
政策限制尚待解除
专家认为,没有设立子公司的券商在申请公募业务时存在很大障碍。目前仅有东方证券、 国泰君安、浙商证券、 光大证券 及 海通证券 已设立资管子公司,这5家公司有2家率先递交申请,其余则在准备当中。业内预计,未来的公募业务或被这5家公司抢得头筹。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宣伟华近日表示,她在担任券商申请公募资格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发现当前券商若想开展公募业务还有不少现实的难题。
首先是同业竞争的问题。宣伟华表示,今年3月14日,证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将200人以上定性为公募,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大集合”与《基金法》相悖,自6月1日开始停发“大集合”产品。之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让券商看到了业务许可机会。最新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删除了禁止同业竞争的条款,但遗憾的是这一管理办法暂时还没有正式发布。仍旧生效的还是以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而其中的条款是禁止同业竞争的。
业内人士表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6月份已经完成了意见征集,预计不久将正式颁布,“法律生效后才能真正为券商、 保险 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公募业务正名。”
业务模式还需明确
在上述基本展业许可之后,券商开展公募业务的具体模式也存在现实版难题:第一种是券商以子公司(券商资管公司)名义申请,但母公司分管资管的副总裁将不能担任子公司董事长,至于其他高管能否兼任未明确。当前几家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几乎都是券商分管副总裁兼任。
第二种是以母公司名义申请。这种情况下,一是需下设与资管部门并行的独立的基金一级部门,二是如果母公司旗下有 基金公司,还需将券商委派的基金公司高管撤回,因为董监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以上的公募管理机构任职,这在《基金法》第十九条中有规定,在《管理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规定。
第三种模式是业务合并,但业内人士都认为不靠谱,在现实中不好操作。
关于“大集合”的去向问题,法律专家认为同样未能得到明确。但在法律生效之后,“大集合”的法律地位不保,不可能长期存在。解决途径有二:一是转为公募,二是等待到期。“比较合理的是对存续期在1年以上的大集合转为公募。”宣伟华表示,这在现实操作中比较有利,计划存续到期清算比较简单;而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合同性质为基金合同,则可能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此外,开展公募业务之后,券商资管人员能否炒股也未明确。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但券商资管人员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按照《证券法》规定,则明确不得炒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