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这份报告全面阐释了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方向,让业内对农村金融事业的愿景充满了期待。
近年来,伴随农村金融的蓬勃兴盛,银监会对农村金融的监管日趋完善,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导向也更加明确、清晰。监管部门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免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费,限制农村信用社撤并农村地区网点等一系列监管措施,既有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优惠支持政策,又让它们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使其服务向“三农”倾斜。
监管部门的这种区别对待与农村金融服务农村实体经济发挥的作用密切相关。同时,也是基于现实的考虑,目前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发展中最薄弱的一环,诸如农村信贷结构不平衡,局部供求矛盾突出;金融功能配置缺位、错位等问题仍然存在;各类金融业态发展协调不够,协同效应发挥不充分。此类问题的解决单单依靠农村金融机构是很难实现的,需要各监管部门的相互协调,共同努力。
然而,监管目标能否真正兑现,还尚待检验。在过去的几年里,支农监管制度从无到有,值得欣喜。但是,其中的一些措施也遭到农村金融机构的抵触。如2011年实施新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东支农服务承诺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组建农商行的积极性。
业内人士认为,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以后,县级农信社的存款准备金立即上调4-5个百分点,而支农的任务并没有改变,对基层改制的积极性有所影响。同时,相比农信社,农商行在产权结构、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更严格的要求,但农商行却不能再享受农信社、农合行的一些优惠政策。
实际上,从目前的情形来看,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对监管部门还存有其它怨言。根据一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内部人士的说法,监管部门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过严,甚至某些监管已经“越位”。他们认为监管部门应该扮演的是裁判角色,而不是直接干预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
对此,一些农商行人士希望有完整的法律制度,并明确界定监管的权利。否则在实施过程中,有的缺乏法律依据,有的又有法律制度,而且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农信社在改制为农商行以后,遵循的是商业银行法,监管的界限开始模糊,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过严不利于发展,过松又容易发生问题,这是监管的两难困境。我们认为,监管部门重在把握对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度”,引导农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银监会表示将强化农村金融专业化监管,并研究推动农村金融立法,这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农村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