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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8年04月01日 08:07
徐 涛
    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公告,再次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去年8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送审稿相比,本次修订后的《办法》改动明显,尤其在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方面有所放宽。

    与原送审稿第二章“投资入股”相比,新的送审稿变化比较明显。原稿的第十条“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第十一条“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第十二条“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均被删除。这意味着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实际有所放宽,而且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对外投资更为灵活。

    除此之外,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符合的条件也有变化,原来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也简化为“有盈利”。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除了继续保留“长期持有、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等原则外,将原稿中“竞争回避原则”删除。

    在第二章中,就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除“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符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等原有条件外,新稿中增加了“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的要求。

    除此之外,新的送审稿还在有关“股权变更”的规定方面,增加了对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要求。其中明确,“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增发,应当符合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治理结构比较完善、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控体系比较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等条件”;“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投资人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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