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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凤岐:基金法修改无必要 规范私募可另立法条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8年03月25日 15:36
谈佳隆
    在全国两会期间,很多人大代表提出了有关修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的议案。此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等代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释放出了“修法”信号。吴晓灵特别表示,“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已在部分人士中达成共识”。     

    《中国经济周刊》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专家,包括参与该法起草负责人在内的一些专业人士对修改《基金法》持保留态度,甚至认为“无修改必要”。

    “目前我尚未从全国人大及获悉将正式对《基金法》进行修改,而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现在要对《基金法》的修改也没有太大的必要性。”3月15日,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基金法》起草小组副组长曹凤岐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针对两会热议修改《基金法》的问题做出了如上表述。

    《基金法》第59条为成焦点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资本突飞猛进地发展,中国的基金业呈现出令人“瞠目结舌”般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在2007年,全行业出现井喷式增长。

    据金融数据提供商万得资讯(Wind)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2月31日,58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包括QDII基金)达31997.4亿元,较2006年底同比增长263.88%;基金份额达21252.35亿份,较2006年底同比增长235.54%。

    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施行的于2004年开始实施的《基金法》,被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已明显“滞后”。

    “基金作为目前最主要的资本市场投资工具之一,已经成为人们的投资途径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吴晓灵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前的《基金法》已经不能满足和适应现在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基金法》第59条成为众矢之的。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行长刘卫星的“关于修订《基金法》的议案”直截了当地对《基金法》第59条提出了看法。

    刘卫星认为,《基金法》第59条的禁止性规定限制了基金业整体的发展,这使得“基金的财产既不能用于投资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或债券,也不能买卖与托管银行有控股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无独有偶,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提交的“及时修订《基金法》的提案”中也对《基金法》第59条的禁止性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马蔚华认为,该条款不但影响了基金投资的公平,也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构成障碍,因此,有必要结合基金业的发展情况,“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使基金既可以参与关联交易,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针对代表、委员们提出的看法,曹凤岐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我认为,我们在立法起草的时候已经有所考虑,后来出台的《基金法》在这些问题上也已经表述得非常清楚了,所以也没有修改的必要。”

    《中国经济周刊》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虽然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均有对修改《基金法》的议案和提案,但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至今尚未有金融方面的具体立法计划。

    规范私募基金可另立条例

    除了《基金法》第59条之外,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私募基金的发展亦成为引起“修改《基金法》”热议的主要原因。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集合投资。而属于私募基金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可以说在近十年风云诡谲的国际资本市场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近年来,这股PE风也吹向了中国,也正是在新桥掌控深发展、凯雷插手徐工、黑石收购蓝星、高盛入股美的等一系列成功或不成功的案例之后,让很多人了解了PE的运作方式。

    据清科研究中心今年3月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日趋活跃。2007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投资了177个案例,整体投资规模达到128.18亿美元。

    而伴随着PE不断壮大,如何对其进行规范成为人们日益关心的话题。

    “有关于私募基金或PE的问题是一个争论了很久的问题,”曹凤岐向《中国经济周刊》坦言:“在起草《基金法》的时候,的确没有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也没有对私募基金进行定义,但是并不代表我们在起草《基金法》时,没有对私募基金的问题有过考虑。”

    曹凤岐认为:“事实上,我们对这个问题是采取了‘留白’的方式在《基金法》的附则中有所提及,可以说给了日后订立相关规范留有较大的回旋空间。”

    《基金法》附则中第101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在曹凤岐看来,“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就是对私募的“不太严格意义”上的表述。

    “因此,在私募基金的问题上,我们应该不会通过修改《基金法》的方式加以解决,而是首先会通过颁布新立《条例》而非起草新的法律的方式加以解决,”但曹凤岐也透露:“该规范私募基金的《条例》制订的时间不会很快,要等到国务院等相关部门觉得时机成熟了才会出台。”

    基金业将获更大拓展空间

    据清科研究中心今年3月发布的数据显示,从私募投资机构的结构看,2007年外资基金共募集293.65亿美元,同比增长131.6%;本土基金共募集37.30亿美元,同比增长145.9%。虽然外资基金募集金额仍然占主导地位,但本土基金的增速大于外资基金。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基金法》首任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所扩展,比如私募形式的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公司。”

    2007年,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合伙制企业的放开,将对私募基金,特别是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扫除法律上的诸多障碍。中国对于非公开募集私人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合伙制公司,已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

    目前,国内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也颇有朝气。2006年12月30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市政府的推动下成为首个试点,基金总规模200亿元,首期金额60.8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等成为出资人。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在天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取得成功运营经验之后,2007年底,国家又已推出了第二批共5家试点基金,包括山西能源基金、广东核电新能源基金、上海金融基金、绵阳高科基金、苏州中新高科产业投资基金等。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渤海产投基金其本质应该是PE,但又颇具中国特色,需要国家发改委审批,被很多人视为国家产业政策的一部分,这与国外的PE又有不同,因此前途如何依然难有定论。”

    资料:

    引起争议的《基金法》第59条

    现行《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或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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